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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關鍵在“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3:12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并對適用教育懲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懲戒的方式作出了規定。

  一石激起千層浪。《征求意見稿》一經推出,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熱烈討論。近年來,對教育懲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導致師生矛盾和家校矛盾,個別教師與部分學生之間辱罵毆打事件的曝光更是凸顯了教育懲戒難題。因此,如何認識教育懲戒,教師是否能用、怎樣用好教育懲戒權,不僅是師生、家校之間亟需解決的難題,也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現實議題。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隨後,廣東、河北等多個省市響應號召,進行積極探索。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是對教育界多年呼籲的回應,也是對輿論爭議的引導,更是對教育懲戒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有助於解決學校“不願管,不敢管”的問題。

  獎勵和懲戒在教學過程中既對立又統一,兩者兼存才是完整的教育。然而,教育懲戒權的“度”如何把握,是關鍵環節。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亮點就在於,不僅明確賦予了教師教育懲戒權力,還對教育懲戒範圍和程度做出具體規定和限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教師可以對學生實施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例如,實施一般懲戒,教師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采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而實施嚴重懲戒,教師應當“提請學校”采取相關措施。這明確了懲戒的主體和不同層級,并且限定了相應的條件和權限,是對教育懲戒規則的細化,使教育懲戒更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的一些行為。有了對師生行為的界定,既可起到教育學生的作用,也有助於防止教師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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