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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殺人轉包案”6涉案人被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1-11 09:50:12


  中評社北京1月11日電/商業糾紛引發雇凶殺人,“轉包”五次;法院重審認定檢方證據不充分;檢方再次提出抗訴

  因商業糾紛引發雇凶殺人案,從雇凶者到最後一環執行者,中間“轉包”五次,價格從200萬元縮至10萬元。最後執行者不滿價格,與暗殺目標蔣嚴(化名)合夥騙取酬金。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獲悉,“雇凶殺人”轉包案日前重審宣判: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裁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6被告人辯護方提出無罪意見,予以采納”。

  1月3日,暗殺目標蔣嚴請求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的重審判決提出抗訴,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提出抗訴。

  法律界專家認為,排除非法證據需明確操作規範,以杜絕司法尋租空間。

  2016年,此案一審時,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判決所有嫌犯無罪,理由是警方辦案有種種問題。對此,檢察院抗訴,檢察院表示“法院違法排除合法證據”。2016年底,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檢方曾就一審結果提交刑事抗訴書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4年12月26日,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偵查終結,包括雇凶者岑如祥、“殺手”羅桂全、常旭東、韓建生、韓桂生(均為化名)在內的五人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南寧市青秀區檢方審查起訴。最後一環的漆為四(化名),因沒有具體犯罪情節,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決定不起訴。

  2016年4月28日,青秀區法院一審以證據鏈存在斷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述五人無罪。

  此後,青秀區檢方提交刑事抗訴書。檢方認為,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基本能夠相互印證,主要犯罪事實清楚,具體細節不一致不影響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

  2016年底,南寧中院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7年1月23日,青秀區法院重審立案。2017年3月10日,青秀區檢方向青秀區法院追加指控漆為四犯故意殺人罪。

  2018年5月3日,案件在青秀區法院重審開庭。此時,涉案6人已釋放近兩年。庭上,6名被告人輪流受審時一致翻供,均表示之前受到辦案機關人員“敲打”,故而承認層層轉包的雇凶殺人(未遂)經過。由於被告辯護人臨時向法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

  2018年6月5日重審延期後再次開庭審理,6名被告人的辯護人一致認為,6名被告人沒有要蔣嚴(化名)的命,只是綁架勒索錢財,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判。

  法院:公訴機關證據未形成完整證據鏈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青秀區檢方獲得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青秀區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判決6名被告人無罪。公訴人、6被告人及部分辯護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參加宣判。

  判決書顯示,法院重審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岑如祥、羅桂全、常旭東、韓建生、韓桂生及漆為四雇凶或受雇剝奪他人生命,在6被告人上、下家之間系單線聯繫的前提下,6被告人對於關鍵事實的供述前後反覆、互相矛盾,亦不能得到其他證據的充分印證。

  判決書指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岑如祥,因擔心投資虧損而產生作案動機、6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殺害”被害人蔣嚴,即6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次,公訴機關指控6被告人開始商謀、參與作案的時間及具體的作案時間節點、6被告人之間作案工具的流轉及作案錢款的往來,即6被告人客觀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共同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終,青秀區法院重審裁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得出6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被告方辯護人提出的6被告人無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判決6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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