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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部門印發意見依法懲處“軟暴力”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4-09 15:56:25


  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記者今天從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新華社報道,意見指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根據意見,“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意見指出,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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