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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9-04-10 17:07:37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國務院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二、將《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三、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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