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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見證法治擔當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3:35


  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在對“淶源反殺案”嚴格依法審查後,認定涉事女生父母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決定不起訴。無獨有偶,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案”的處理作出糾正,認定趙宇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繼“於歡案”“昆山反殺案”之後,這些消息讓正當防衛再度成為輿論熱詞。

  無論是法學理論界、法律實務界,還是新聞媒體、社會公衆,都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和認定展開了廣泛討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在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專門就正當防衛的認定進行了案例說明。一定意義上,這種態勢說明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已有重大變化,實屬法治的勝利。

  整個法律評價體系中,最嚴苛的否定性評價就是將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將承擔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代價。為了充分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刑法的適用采用最嚴格的證據標准,并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作為排除犯罪認定的理由。然而,評價體系的嚴謹性并不能確保每一次評價結果的公正性,這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何是必要的限度?如何又是無限的防衛權?很多案件之所以引發爭議,就是因為具體法律適用機械地以損失對比為標准,但凡防衛結果超過侵害結果就一律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這樣的評價結果必然難以公正,既與社會樸素的正義觀相違,也不符合法治的價值標准。人權保障乃法治的核心價值,這被寫入憲法之中。而人的生命權被認為是最基本的人權,先於法定權利。當我們面臨不法侵害時,除了有權請求公安機關的維護之外,自然應當擁有自衛的權利,而處理正當防衛問題,基於“侵害行為”的相互性,實際上是考量如何做到真正的人權保障。在“趙宇案”“淶源反殺案”等先期認定中,損害後果的大小一般成為認定是否犯罪的標准,這種防衛行為結果對保障人權的真正意義沒有得到充分考量。

  試想一下,當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觀侵害目的,對受害者實施了嚴重的暴力行為,遭到反抗後仍叫囂,面對如此情形,顯然不能說侵害得到了阻止。這就好比景陽岡上,老虎吃武鬆時被擊倒,如果武鬆不繼續打虎,那麼自己依然會被吃掉。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說的那樣,一個人總得擁有冒生命危險去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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