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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專譯:一路一帶之行 中企要學習還很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8-12 00:32:18


(圖片來源:外交官)
  中評社香港8月12日電(記者 高映竹編譯報道)一路一帶政策的推行促進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帶來機遇的同時,挑戰並存。《外交官》專欄作家盧西奧·布蘭科發文指出,隨著中國企業逐步擴大的國際影響力,中企需要在學習瞭解新的外國司法條款上投入更多時間和資源。不僅要利用尖端技術以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以贏得客戶的信任,更加需要學會用適當的法律資源武裝自己,確保能在市場經濟中遊刃有餘,獲得更大的成功。

  全文編譯如下。

  隨著中國企業在國外業務的不斷拓展,尤其是在建築和基礎設施行業,中國企業更需要去學習和適應新的法律條款。這些條款涉及某些領域,或是公共事業領域中的外商准入門檻,國家安全法,本地內容政策,以及本地勞工和環境法等等。只有更加熟悉這些法律背景,並確保嚴格遵守,中國在國外的基礎設施項目才會有更大的成功機會。

  中國實行市場經濟與改革開放至今已有幾十年光景,中國在如何引進外資方面已有長足發展,例如不少跨國公司進駐中國看重其低廉的生產成本。相同的,多年以來中國的海外投資額也不斷增長,目前位列世界第三大對外投資國。據預測2017年中國很有可能成為一個資本淨輸出國。在海外投資中,中國最重視的是建築和基礎設施投資。然而,中國在這一領域的投資激增“影響深遠”, 進入新市場不僅對中國政府,國有企業,還是私人企業,同時還有對中國公司在合資項目中的合作夥伴:東道國,以及外國和本地公司都會產生影響。

  中國是區域和全球併購(M&A)活動增長的主要推動力。從能源和資源型企業到基礎設施,到現在的技術密集型企業,中國企業在建立全球性影響力和打造中國品牌上作出了巨大的進步。這種“走出去”的政策是由中國政府支持的,國有企業活躍參與其中。中國政府當前十分重視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中企,最近一路一帶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創舉將為這些企業提供難以想像的推動力。這些政策加上區域交通連動力,不僅可以幫助中國出口其過剩資本,並且為它已經發展多年的基礎設施增添實力。

  從商業法律的角度來看,中國增加對外投資意味著中國企業將不得不在新的司法管轄區中更加遵守其法律和監管制度。海外投資可以提供許多潛在好處,但機遇與挑戰並存,中國企業應當做好準備以處理和減輕風險。由於不熟悉外國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多樣性,中國公司與其合資企業或財團簽署協議,或是中國企業和外國政府監管機構的合作,特別是中國公司是唯一指定的承包商或運營商的公共工程項目時可能會產生分歧。

  很多中國方參與的項目受到國與國之間雙邊協議的保護,特別是在一些非民主的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中資項目都可享受來自投資方和東道國給予的相當大的支持和保護。但是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轄區,行業需要評級所有行家靠競爭取勝,沒有特殊權限或優惠待遇。此外,參與純粹商業合同的公司,如基礎設施項目合同,一般從來不會在訴訟中免疫,即使是他們的國有企業。同時,這種合同也通常不被認為是可以賦予豁免權的執行協議。

  中國與東道國的政治關係也可能對中國企業的投資產生影響。例如,近年來,中國常常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中受挫,例如菲律賓(國家寬帶網絡項目),緬甸(密松大壩項目)和斯里蘭卡(科倫坡港口城市漢班托塔港口項目)。這些國家一有新政權上台,就會導致中國與其前政府簽署並通過的合同被重新置於合同管理部門的重新核查之下,有的甚至被認為是違反國內法律,而被暫停或取消。所以中國企業需要採取保護措施使自己免受這些不確定性風險的傷害。儘管違背先前合同此類事例受到政治影響,遠遠非一個公司一己之力可以解決,但中國企業還是需要謹言慎行,例如確保自身沒有被抓到違反當地法律,沒有靠行賄取得合同,在已簽訂項目的標準或規範上無妥協商議空間等等。這將有助於讓中企在商業爭議仲裁中立於制高點。

  確立合同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可以成為中國企業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已經通過自己的國家仲裁法,承認仲裁解決商業糾紛是一種實惠,快捷,友好的方法。甚至有些國家的法律是符合聯合國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UNCITRAL)示範法的,通過推動跨越不同司法管轄區仲裁法律的融合。瞭解這些法律知識和法律框架,合理利用法律資源對於即將走出去中國企業來說非常重要。

  公司之間的合同通常是保密的,不會輕易洩露給第三方。這使得要調查中國企業在海外項目爭端解決上如何選擇律法和總裁機構難上加難。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該項目成為所在國政府審查的對象或調查涉嫌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時,合同的細節才可能引起公眾注意。例如,中國國有企業中國機械設備總公司與菲律賓國有企業北呂宋鐵路公司的北方鐵路項目:建立一個鐵路服務項目,鏈接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和附近省份北部(呂宋島)。此基礎設施項目後來被暫停,又最終因涉嫌腐敗和不遵守政府採購過程所要求的競爭性招標準則而被取消。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中,可以看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的場地作為選擇。這可能預示貿易法委員會規則普遍接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作為一個能夠解決合同糾紛的中立場所。
  
  隨著中國企業逐步擴大其國際影響力,在學習瞭解新的外國司法條款上投入更多時間和資源變的迫在眉睫。除了獲得尖端技術以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以贏得客戶的信任的同時,必須要學會用適當的法律資源武裝自己,確保能在市場規則的使用中遊刃有餘。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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