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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媒體不得接受外國與陸港澳刊播廣告
http://www.CRNTT.com   2018-12-06 17:54:41


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6日電(記者 楊騰凱)“內政部”6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增訂曾違反《“國家安全”法》遭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大眾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時,應公開出資者資訊;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

  “內政部”6日舉行部務會報,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會後發布新聞稿,作上述表示。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法重點之一,是要健全“總統”“副總統”選舉之作業規範,因此明定政黨於最近一次區域、“全國”不分區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均可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也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候選人以連署方式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時配套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本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

  “內政部”指出,同時有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著選舉取得候選人身分,因此草案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在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部分,這次修法特別參酌美國“誠實廣告法草案”(Honest Ads Act)規範,定明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現行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對於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亦應一併公開,應遵行事項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辦法,以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透明。

  另外,為遏止“外國”勢力介入台灣選舉、罷免活動,也增列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反者將處新台幣20萬至10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內政部”強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完備選舉罷免作業規範,以及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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