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記者綜合報道╱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軍方針,中央軍委近日向全軍頒發《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規定明確:軍人組織、參與或者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行為,堅決予以嚴懲。對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一律開除黨籍。
據《解放軍報》報道,《補充規定》作為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一部重要法規,對於加強新時期軍隊黨的紀律建設,進一步規范軍隊黨紀案件的處理工作,推進部隊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補充規定》共30條。在處分條件和量紀標準的設置上充分體現軍隊遵守黨的紀律的特殊要求,突出了維護政治紀律。明確規定,對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一律開除黨籍。對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編造或者傳播、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組織、參與或者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行為,堅決予以嚴懲。
《補充規定》加大了對易發多發違紀違法問題的懲處力度。對插手軍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報廢裝備器材處理,轉讓、出賣、租賃軍隊房地產,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以及授意指使部屬違反崗位職責等行為的紀律處分,作出了明確規范。
《補充規定》還對公款吃喝、私設“小金庫”等問題的處理,設置了處分條款,對戰時違紀行為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