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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反壟斷 不能只打蚊子不打虎

http://www.CRNTT.com   2009-08-16 09:14:10  


只打蚊子不打老虎,執法就難以服眾。
  中評社北京8月16日訊/8月1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依據反壟斷法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機關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詳細的規制,大大增強了《反壟斷法》有關反價格壟斷的操作性。

  東方早報刊登經濟學博士馬光遠文章表示,毫無疑問,《意見稿》的重點顯然並不在於行政壟斷和公眾最關注的成品油、水價、郵電通訊等焦點領域。比如,對於價格壟斷協議,《意見稿》將其分為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招投標和拍賣中的壟斷協議等,並對每一種壟斷協議進行了細致的規制,但這些價格壟斷協議,針對的無疑都是市場化的價格壟斷行為。而《意見稿》中所謂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論對市場支配地位和相關市場的認定,都建立在市場競爭充分的基礎上,顯然並非針對郵電通訊和成品油等領域。

  文章稱,從中國價格壟斷的真實生態看,《意見稿》所列的各種市場化的價格壟斷行為的確都存在。比如,就價格壟斷協議來說,今年4月20日,幾大航空公司通過所謂的訂票系統的“升級遊戲”,悄然提高了機票折扣的變相漲價行為,就是一起典型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的協同行為。加之中國轉型期的特點,市場的不完善和各地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各種價格壟斷行為亦屢見不鮮。對這些價格壟斷行為進行規制,無論對於維護健康的價格秩序,還是呵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是必不可少的制度設施。

  文章指出,中國價格壟斷的亂象,不僅僅在市場化的領域,甚至可以說,重點不在競爭市場。看看近年來價格領域民怨重大的事件,大多和行政壟斷及公用事業服務價格等有很大的關係。在《反壟斷法》立法的時候,對於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壟斷行為,是給予規制的。但是,《反壟斷法》亦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這意味著,對於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事實上不受《反壟斷法》的規制。這意味著,在價格壟斷領域聲名顯赫的郵電通訊、成品油、煙草等行業的價格壟斷行為,不僅不受《反壟斷法》的限制,反而得到了法定壟斷的地位。而依據《反壟斷法》制定的《意見稿》,自然不會規制中移動、中國電信、中石化等的壟斷高價行為。

  而對於水、電、氣等資源性價格,由於近期紛紛看漲,亦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就“支配地位”而言,這些行業在各地自然屬於壟斷地位。對於這些行業利用自己的天然“壟斷”地位隨意提價的行為,雖然《價格法》要求其通過“聽證”等程序形成與民眾在價格上的博弈規則,但事實上,作為消費者的民眾對於這些仍然處於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的價格基本沒有話語權,所謂的“聽證”等體現參與的程序已經異化為價格上漲的前置信號。對這些公用事業的價格壟斷行為進行規制,顯然也是《意見稿》的應有之義,然後,從《意見稿》的具體內容看,很顯然,這些資源價格的壟斷行為也不在《意見稿》的管轄範疇。

  這樣,儘管《意見稿》洋洋灑灑規定了諸多的價格壟斷行為,並援用《反壟斷法》的相關條款給予懲戒。然而,很顯然,對於一部未涉及郵電通訊、成品油、水電煤氣等與老百姓的生活最相關的價格壟斷行為,其在制度設置上的殘缺可想而知。

  文章最後說,鑒於該《意見稿》尚在徵求意見,我們建議《意見稿》擴大價格壟斷行為的範疇,不僅要規制市場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於所謂的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行業的價格壟斷行為,亦必須進行規範。而對於資源價格,一定要啟動資源價格改革,盡快將其納入市場化的價格管制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