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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波民營化改革 方向和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09-11-17 11:06:20  


民營化改革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變革,也是對中華民族政治智慧的一大挑戰。
  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訊/中國最近30年的高速經濟增長,得益於兩次大規模的民營化改革。第一次民營化改革發生在1978-1984年間,通常稱之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這一次改革從推行農業家庭經營承包責任制開始,隨後擴大到農村工商業的民營化與市場化,以及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第二次民營化改革肇始於1995年前後的鄉鎮企業和小型國有企業改制,隨後擴大到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短短數年間,中國各級政府基本上都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了出來。這兩次民營化改革奠定了中國經濟在過去30年持續增長的微觀基礎。

  南方都市報發表浙江大學教授曹正漢文章表示,當前,中國內需不足的原因,不僅僅是老百姓不敢多消費,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因民間的投資空間狹窄,導致的民間缺乏投資機會。所以,明年“擴內需”的渠道,不應局限於政府自身擴大投資,還應為民間資本打開新的投資空間,這需要推動新一輪的民營化改革。

  前兩輪民營化何以成功

  文章認為,“新一輪民營化改革”,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政府需要進一步向民間放權,特別是將政府控制的壟斷經營領域和重要經營行業向民間開放,“不與民爭利”;其二,政府從經營領域退出來之後,必須專職於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向公共政府轉型”。同前兩次民營化改革相比,新一輪民營化改革的最大障礙也許是地方政府的態度有很大變化。

  地方政府在對待民營化改革的態度上,有一條無形的“底線”:在地方政府難以獲利、而民間經營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益的領域,地方政府有積極性推動民營化改革;一旦民營化改革超出這一領域,就難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一條無形的底線,而且能夠守住這條底線,是源於中國產權制度的一項基本特征: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具有產權含義,在政府願意的時候,可以轉化為事實上的產權。

  具體來說,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直接途徑有三條:

  文章指出,一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農業經營權,即政府直接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如組織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直接從事農產品經營———如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

  二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工商業經營權,即政府直接辦企業和各類公用事業機構,同時禁止或限制個人進入這些領域。

  三是以行政權直接行使土地開發權,即政府從事土地征用、開發和出讓等經營活動。

  地方政府推動民營化改革,是與尋求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最優途徑結合在一起的;行政權轉化為產權的最優途徑,也就是地方政府推動民營化改革的底線。

  從以上角度來看,中國最近30年的民營化改革,只是政府將較低層面的經營權民營化,即向民間開放農業經營權和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工商業經營權,而較高層面的經營權———主要是土地開發權和便於政府控制的特殊行業的工商業經營權——— 則繼續控制在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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