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劉兆玄“甲骨文台灣申遺論”的悖謬與啟發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08:04:22  


劉兆玄所說的“下一步,即台灣海峽兩岸共同合作將以象形文字為字源的漢字,也推向世界文化,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倒是值得思考。(資料圖片)
  中評社北京3月29日訊/台灣“國家文化總會”會長劉兆玄前日在美國洛杉磯透露,“文總”已經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希望能將甲骨文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評論文章《劉兆玄“甲骨文台灣申遺論”的悖謬與啟發》,內容如下: 

  台灣“國家文化總會”會長劉兆玄前日在美國洛杉磯透露,“文總”已經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希望能將甲骨文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如果成功,下一步將推動台灣海峽兩岸共推漢字文化遺產申請。

  劉兆玄維護和推廣中華文化的精神,值得欣佩。然而,他以台灣“文總”的名義向聯合國申請將甲骨文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動作,卻有違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主旨精神和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相關規定。他這樣做,倘不是在政治上要借藉“申遺”撞敲聯合國大門,為國民黨曾經發動過的“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公投”再作實質性試探,就是在個人政治智商上“太傻太天真”。

  實際上,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十七屆會議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群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具有申請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資格。而甲骨文是中國的一種古代文字,是現代漢字的初型,也是漢字的書體之一,是現代人到目前為止,從遺存實物發現的中國古代最早的一種成熟文字,符合“公約”所述“具有考古性質的銘文”的特質,確是符合將之申請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資格。但是,由於按《聯合國憲章》和《世界遺產公約》的規定,只有聯合國成員國才有資格參與聯合國下屬組織的活動,也只有簽字承認《世界遺產公約》,成為“公約”締約國的情況下,才具有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申請資格,而且這還應是政府行為。而根據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當局已不具有聯合國成員國的資格,而且也更沒有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簽署,因而也就根本沒有資格向聯合國提出“納遺”申請。何況,即使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和“公約”的締約國,也只有政府授權機構才有資格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納遺”的申請,該國的任何非政府組織都無此資格,而“文總”只是台灣地區的一個民間組織。故劉兆玄的做法,不但是在國際上挑戰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一個中國”原則,而且就是在台灣地區內部,也是“挑釁”台灣當局的公權力,極為幼稚。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