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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換妻”的處罰會更嚴厲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08:08:41  


 
  為何在日本主流媒體對這件事報道不多呢?原因是在日本對於個人自由與犯罪的界限區分很詳細。這樣的情況下那一種是犯罪哪一種是個人愛好會很明確地區分,如果是日本的教授也不會鑽法律的空子。那麼這是一項什麼犯罪呢?在日本有一項犯罪的覆蓋面很廣,有關性的內容活動幾乎都涵蓋,這就是猥褻罪。

  日本法律的猥褻罪的意思就是,違背社會的基本准則的有關性相關的行為。舉個例子:通過不正當的行為刺激獲取性的快感,或是損害人的正常性羞恥觀念,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行為都可以成為猥褻罪。而且日本這個猥褻罪的概念有150多年的歷史,從明治維新的刑法開始就有提起,與時俱進會根據時代的變化,對那個時代的社會,文化中對於性的觀念起到一個規範的作用。如果違反會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剛才提到的公然猥褻罪的話是要判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是30萬日元(人民幣2萬元)的罰款。如日本著名藝人草剪剛,就因為酒後在公園赤身裸體,被警察緊急逮捕,差點丟了工作,他的罪名就是公然猥褻罪。

  我們再回頭講講這次的南京的夫妻交換事件,在日本個人自由與猥褻罪的界限的議論由來已久。在日本的憲法里有保護個人自由的條目,但是何種是猥褻罪呢?

  日本法律界有很多判例來定義各位國內同人可以參考一下:

  1)1957年的判例的猥褻罪三原則:

  1,通常人類的羞恥心損害的行為

  2,為了性興奮而獲得刺激

  3,善良的性道義觀念違反

  2)1969年的判例:有關藝術與思想方面的文章,書籍除外

  3)1980年的判例:1猥褻三原則堅持2根據時代的觀念判斷,不能無限擴大猥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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