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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地記者通緝事件看澳門司法援助法案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中評社北京7月30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文章“從內地記者受通緝事件看澳門司法援助法案”,文章指出,記者這個職業已被列為高危職業。除了因為記者經常要在事件發生的最前線之外,還因為記者這個工作在宏揚正氣、宣導政府政令的同時,還要批評社會的陰暗面,有良知與職業操守的記者都以此種責任為自豪。因此,政府的執法機構應該在背後保證其權利的實施以及人身的安全,而不是動輒就是“通緝”、向控告記者的人給予司法援助。內容如下: 

  就在澳門部份新聞團體和從業人員針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關於容許公職人員以名譽權“受損”為由,用公帑免費打官司控告第三者,將會造成打壓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後果的內容發出質疑之際,內地發生了《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報導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髓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對其進行網上通緝的事件。盡盡在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廳的介入下,麗水市公安局認定遂昌縣公安局對仇子明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並已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及綱上通緝,並須向仇子明本人賠禮道歉,而遂昌縣公安局也於昨日上午十時宣佈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但此事的教訓,值得與《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有關的澳門特區各相關部門借鑑參考。

  實際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故意犯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經濟觀察報》的報導是否真實,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的問題。報導真實,而不涉及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違法,更不可能構成犯罪,無論企業是否遭受損失;如果報導失實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還需要查明報導者是否基於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的目的,明知信息來源不真實仍然進行報導,或者故意錯誤地引述新聞來源。否則,損害商業信譽罪將難以認定。而凱恩公司作為一家上市公司,依法有準確、完整和充分地披露信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同時,對一家商業企業是否合法經營、信用狀況如何……等等,公眾作為其現實的以及潛在的客戶,也享有知情權。作為大眾傳媒,《經濟觀察報》對凱恩股份所涉問題進行報導,不僅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也是媒體的職分所在。凱恩公司威脅、利誘記者、媒體不達目的,之後當地公安機關即以所謂“損害商業信譽”追訴記者,顯示可能有人在利用公權對進行輿論監督的媒體,進行恫嚇。這是對公眾和上市公司投資者知情權的粗暴踐踏。與此同時,記者仇子明對凱恩公司所涉問題的報導,是報社根據新聞報料人提供的報料,安排記者仇子明完成的。記者仇子明的報導,是職務行為,公安機關卻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對其個人進行刑事追訴,不符合法律精神。更離譜的是,遂昌縣公安局對媒體報導的經濟犯罪線索,不進行立案調查,卻對報導的記者進行刑事追訴,是捨本逐末,是非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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