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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銀河:賣淫女游街侮辱了誰?

http://www.CRNTT.com   2010-07-31 11:35:12  


 
  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銀河指出,游街示眾,侮辱的不僅僅是賣淫女,而是蔑視、侮辱了“法治”和整個司法體系。這樣的“教育改造”不但有違人道,而且只會使百姓對執法部門留下濫用私刑、漠視人權的印象。

  李銀河說,其實強迫賣淫女游街,東莞警方並非“首創”,早在2007年,深圳上沙村就曾發生過讓洗頭妹當街示眾的事情。儘管從法律角度看,警察的確有權而且應當對這些人給予處理,但並沒有任何法律給其把執法對象“示眾”的權利。

  她表示,一些人之所以想到讓賣淫女“游街示眾”,是因為他們仍然認為“壞人沒有人權”,這種“壞人沒有人權論”是在向通行的人權理論發起挑戰,相當於公然挑釁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

  中國現有法律明確規定,一個人被未被依法審判定罪前,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常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使最終被判定有罪,也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剝奪人格權。

  法律也明確規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權。具體來說,一個人的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即使現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剝奪。從這個意義上說,強迫賣淫女游街示眾,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權,反而屬於違法行為。

  李銀河認為,在對待賣淫這一問題時,中國不妨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目前,在北歐部分國家,性交易是合法的。而在有些國家,既不認定為合法,也不認定其為非法——中國就是如此。

  這一點可能出乎許多人的意料。李銀河指出,事實上,中國現行法律中,的確沒有規定賣淫行為本身屬非法的規定。現行法律只是規定,只有賣淫活動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 (強迫、引誘、容留他人賣淫者) 才會受到《刑法》制裁。

  除了《刑法》,目前中國關於賣淫處罰的唯一“規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該條款要求處罰賣淫行為。也就是說,僅就《刑法》而言,賣淫在中國是“合法”的,或者說,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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