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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沒有“次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0-09-06 12:01:39  


菲律賓“特警”的表現令人嘆爲觀止
  中評社香港9月6日訊/法學博士宋小莊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香港特區沒有‘次主權’”。作者表示:“其實,香港有沒有‘次主權’涉及兩個因素:一是主權是否有主次,是否可分;二是看香港基本法如何規定。由於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發生主權的分割,也不分主權的主次,故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不發生‘次主權’問題,此其一。基本法將香港特區的涉外事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外交事務,第13條講明由中央政府負責;二是對外事務,第7章也講明由中央授權特區作出處理,此其二。”文章內容如下:

  因8.23馬尼拉發生挾持香港人質事件,行政長官曾蔭權打電話給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因該電話,香港媒體又有所謂“次主權”的討論。

  其實,香港有沒有“次主權”涉及兩個因素:一是主權是否有主次,是否可分;二是看香港基本法如何規定。由於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發生主權的分割,也不分主權的主次,故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不發生“次主權”問題,此其一。基本法將香港特區的涉外事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外交事務,第13條講明由中央政府負責;二是對外事務,第7章也講明由中央授權特區作出處理,此其二。

  據此兩點判斷,香港沒有“次主權”。但香港沒有“次主權”,不等於曾蔭權不可以打電話給阿基諾三世。如善意理解1979年聯合國《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各項規定,本應由菲律賓主動通知北京和香港所採取的措施。實際上,事發後中國駐菲使館已要求菲當局確保人質安全,作為香港特區代表的行政長官曾蔭權當然也關心港人的安全,主動與菲總統聯絡,了解情況,並無失禮之處,菲總統雖未及時覆電,但翌日也回覆了,說明此種聯絡方式無違國際法。

  然而,曾蔭權致電一事不能以“次主權”來解釋。香港特區如何應對8.23馬尼拉事件既是基本法規定的外交事務,也是該法規定的對外事務。一項事務同時歸屬於兩類不完全相同的事務並非完全不可能,把8.23事件歸類為中菲之間的外交事件,當然是正確的。而把該事件歸類為香港特區需要參與處理的對外事務,也完全是正確的。

  當時事態緊急,曾蔭權和阿基諾三世之間沒有直線電話,難免要經阿基諾三世辦公室中轉。該辦公室不願意及時傳達,是其失誤。在這種情況下,還可以有其他選擇,例如:通過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經外交途徑接通阿基諾三世;通過菲律賓駐港總領事館轉駁;通過中國駐菲大使館接通……凡此,皆都不必扯到甚麼“次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