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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生:法治社會無“灰色收入”一說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來開始成為熱議的話題
  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訊/今天中國的問題,是視法不見、有法不依,執法隨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帶或空間。我們並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來為他人及包括自己開脫。財經網今日登出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的評論文章“法制社會無‘灰色收入’一說”,其內容如下: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來開始成為熱議的話題。起初是今年3月人大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曾有“規範灰色收入”的提法,後因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見被删去。近來王曉魯教授在“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報告中,根據他們組織的抽樣調查和其他數據分析,指出國民收入中的隱性收入其中主要是灰色收入問題,進一步引起了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對他們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數字,當然可以有不同的評論,但曉魯的研究推動了社會對隱性收入的研究和重視,則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隱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稱為法律邊緣的灰色收入,還需要從法治的角度進行推敲。因為坦率地說,今天中國的問題,恐怕主要還是因為歷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種原因,視法不見、有法不依,執法隨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帶或空間。我們並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來為他人及包括自己開脫。

  各種隱形收入都是違法收入

  隱形經濟或隱性收入,國際上一般稱之為shadow economy或shadow income,即它是相對陽光經濟、公開收入而言,其產生的原因一般被歸結為是為了逃避稅收和相關法規。在法治社會中,收入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個人隱私,本無需對外人公開。但法治社會需要納稅人來支付成本,所謂“納稅和死亡一樣不可避免。”因此,法律要求個人收入必須對稅務機關公開和進行納稅申報。所謂隱形經濟或收入,又稱地下經濟或地下收入,就是對稅務機關隱瞞的經濟或收入。這樣從其定義上,就可以看出它並不是什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而是不合法的經濟或收入。

  隱性經濟和收入一般被認為在世界各國都存在。總起來說,在法治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比重要小些,而在法治薄弱或政府管治能力弱的發展中國家,比重要高得多。但即便在美國這樣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由於歷史、種族和文化多樣化等原因,地下經濟也被認為是相當活躍的。除了毒品等大規模的地下交易外,各種制假售劣的地下經濟也很猖獗。據美國國家地理頻道的節目報道,在管治最嚴格的航空零件部用品市場上,也有地下經濟生產的冒牌貨流通,有的甚至被用到美國總統專機空軍一號上。中國社會由於歷來隱私權少、政府管制能力強,一般被認為地下經濟比重較小。因為中國即使是那些制假售假或仿造冒牌的企業,只要多少略有規模也是屬於按章登記注册和納稅的公開經濟。所以,在一些專門研究全球隱形經濟的報告中,中國被排在隱形經濟比重較小的國家之列。這是由於在中國的國情下,中國的隱形經濟主要不是採取完全地下而是採取部分逃避稅收和法規的公開經濟、隱形收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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