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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金改案無罪?民眾能接受嗎

http://www.CRNTT.com   2010-11-06 11:02:12  


獄中的阿扁還在為選舉出力
  中評社台北11月6日訊/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騰鷂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法條鸚鵡製造憲政災難”。作者表示:“合議庭之判決,是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所為之判決,而未就“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總統’職權之實質變動,所為合乎法律義理之判決。此一法條鸚鵡所為的判決如果確立,則將來之‘總統’均可如法泡製,大量收取財物,而無任何刑事責任,那將會發生社會所不能承受,難以估算的憲政災難。”文章內容如下: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的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檢方無法證明金控業者給付扁家的鉅額資金,與“總統”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判決所有被告,全部無罪。此一判決宣示後,引起社會譁然,認為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與一般民眾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合議庭指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不僅是刑事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的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認定“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是採概括規定,而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

  此一見解,完全忽略民國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停止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導致“總統”職權之擴大與實質變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要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規定。這也就是學界與社會所公認的,台灣憲政已變為偏向於“總統”的雙重首長制,而“總統”藉由“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實質行使了“憲法”上所規定之行政職權。

  又一般社會大眾也都知道,只要有實質上之人事操控,就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二所規定關係企業之定義,就必須遵守公司法與其他法律之種種義務與責任。是以,“總統”可直接操控“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眾多首長之任命,難道不應課賦其更高的憲政與刑事責任嗎?

  又就事實層面來看,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認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合議庭更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但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合議庭既認為“總統”有實質逾越行為,且有實質影響效果,則這些行為難道也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勒索……財物”之規定嗎?

  綜上所述,可知合議庭之判決,是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所為之判決,而未就“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總統”職權之實質變動,所為合乎法律義理之判決。此一法條鸚鵡所為的判決如果確立,則將來之“總統”均可如法泡製,大量收取財物,而無任何刑事責任,那將會發生社會所不能承受,難以估算的憲政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