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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夏俊峰該不該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7:44  


夏俊峰(左)和家人的合影
  中評社北京5月11日訊/9日,沈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而伴隨著終審宣判的是網上汹湧的輿論:“世人皆曰不可殺”,為何仍要他死?

王楊:小販夏俊峰該不該被判死刑

  2011年05月10日15:06荊楚網 王楊 媒體人

  兩年前的5月,因為與前來執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發生衝突,沈陽小販夏俊峰捅死了兩名城管——申凱和張旭東。就在昨日,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

  此案的焦點一直都是夏俊峰是不是正當防衛。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但是,夏俊峰律師的辯護意見沒有被采納。在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中,認定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於毆打。

  夏俊峰的妻子張晶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更為吊詭的是,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所有的證人都沒有出庭,沒有經過當庭質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必須出庭,證詞必須要經過當庭質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這個司法解釋中的“有其他原因的”貌似給了這些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借口。但是,這個案子的判決關於一個人的生命,更是一個受到矚目的重大案件,所有證人都不出庭作證實在說不過去。經過了當庭質證,這些證人的證詞才能算“經得起推敲”,對於案件的當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義。顯然,這不符合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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