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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丟錢包 為何老能找回來

http://www.CRNTT.com   2012-06-16 09:25:56  


 
承認報酬請求權才會真的有拾金不昧  
 
   物品要無償歸還或者歸撿到者所有,都不如給撿到者一定額度報酬的效果好

  遺失物如何處置的問題上,可抽象出兩個物品產權歸屬規則:遺失人規則和拾得人規則。前者是物品不論被誰發現、間隔多長時間最後都要歸還給原來的所有者。後者則是物品一旦被拾得就歸拾得人所有。由於不會產生產權被迫轉讓的結果,遺失人規則的優勢:一是其他主體不會投入資源以發現錢包,避免了多主體搜尋帶來的資源浪費;二是遺失人不會進行過度預防投入以防止丟失。不足在於:一是僅有遺失人的搜尋可能無法找回物品,可能導致該物品被長期閑置,產生福利損失;二是遺失人可能預防不足,因為其預期到物品的所有權不會因為遺失而消失。拾得人規則的優勢和不足,則可以相反的推導出來。簡言之就是丟的東西會很快被撿到,但同時人人都在盯著你可能掉在地上的錢包,你要十分小心。

  那麼,如何能夠既激勵搜尋又使遺失預防投入不過多呢?引入一個中間規則,即在遺失人規則基礎上給予拾得人以一定的激勵,有助於實現上述目標。這樣在保證對有搜尋優勢的拾得人進行激勵的同時,消除了產生過度搜尋的可能。同時遺失人規則的保留消除了過度遺失預防的可能,要求遺失人付出獎勵也促使其進行預防,而不是預防不足。因此,遺失物產權歸遺失人所有,但要遺失人給拾得人以一定水平的獎勵是一個相對更優的中間規則。

  報酬請求權讓遺失物制度的市場化運行常規化,讓理性拾得人自覺守法

  作為一個理性人來說,肯定會選擇對其有利的一種方式,在沒有任何實體權利的情況下,肯定會自行占有遺失物,在成本與收益的博弈過程中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即不予歸還。若是增設了實體權利,給予拾得人一定的激勵使其主動歸還遺失物,也大大降低了遺失物制度運行的交易成本,讓物盡快回覆到重新利用的狀態。從經濟學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只有增設實體權利,才能讓遺失物制度的市場化運行常規化,進入一種良吐循環,讓理性拾得人自覺守法,也讓制度的社會積極效用達到最大化。 

  當遺失物被拾得人歸還給遺失人時應當賦予拾得人以一定的報酬請求權,這有助於給予拾得人以一定激勵,提高社會整體的遺失物歸還水平。同時,在報酬請求權支持下,還有助於發展出專業遺失物搜尋組織,提高遺失物的搜尋和歸還效率。儘管報酬給付從表面來看只是財富由遺失人向拾得人的轉移,好像沒有增加社會新財富,但是這個安排給予拾得人以激勵向遺失人主動傳遞遺失物信息,有助於克服信息不對稱難題,降低了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的交易成本。這與懸賞廣告下的賞金給付具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 
  
  結語: 表面上光鮮亮麗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實非常難,不承認人性的利己與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條文也只會是紙上談兵。試圖把社會建成天堂,反而很有可能把人們帶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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