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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宗和:結束敵對 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建構

http://www.CRNTT.com   2012-07-28 00:10:18  


 
  (二)外交互信

  對外事務涉及國家主權及代表性,在“一個中國”框架下,易成為零和賽局,建立互信乃特別困難,外交也常成為傷害兩岸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

  外交基本上分為雙邊外交和多邊外交。在建構雙邊外交互信方面,可分為兩個步驟。首先,雙方先將建交國數凍結在現狀之下,互不主動挖對方邦交國,各自將資源主要用在鞏固自己邦交國上,而不用在對方邦交國上。第三國對任一方表示建交意願時,後者應與另一方“通氣”,即將狀況告知另一方,以維持“不挖對方牆腳”的互信。惟因在國際現實主義“靠大邊”氛圍下,大陸顯較台灣佔優勢,為儘量確保邦交國數維持現狀,北京方面對第三國任何建交的意圖,宜儘可能以消極不作為因應。

  兩岸除在既有的基礎上同意對方在自己邦交國設立代表處外,可進一步考慮自己的大使館和對方之代表處做一定程度的互動。譬如在與大陸有邦交的國家中,台灣所設代表處和中共大使館保持聯結關係,在同時適用於大陸和台灣的事務中,保持和地主國應對的共同立場;對只適用於中國大陸之事務,則由中共大使館來交涉;對只適用於台灣之事務,則由台灣代表處來處理。但因大陸有建交之便利,故可予台灣代表處與地主國交涉時必要之協助。反之,對與台灣有邦交之國家,中共亦可設代表處,其與“中華民國”大使館互動的狀況與前同。雙方駐外人員可不定時舉行座談或聯誼,以相互“通氣”,增加瞭解、合作與互信。換言之,雙方在第三國的駐外單位各自保持主體性,但又有良好的相互支持關係。

  在多邊外交方面,中共在聯合國及其所屬專業組織,以及非屬聯合國的政府間組織,多設有中國代表團。兩岸基於多國外交互信的建立,北京可支持台灣成為觀察員,或以爭取修改組織章程的方式使台灣成為觀察員。另一種方式則是由台灣代表團與大陸代表團共組中國代表團,台灣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團有其主體性,有自己的辦公室,只不過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和大陸代表團共屬中國代表團的一部份。對可適用於大陸和台灣之事務,雙方駐在人員保持一致口徑,對只適用大陸者,由大陸駐在人員處理,只適用台灣者,則由台灣駐在人員處理,雙方駐在人員間保持良好的聯結和互動關係,一如在雙邊外交架構下的狀況一樣。至於台灣代表團與大陸代表團之名稱則由兩岸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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