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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淫棍門”誰來證清白

http://www.CRNTT.com   2012-08-24 10:37:45  


 
  “誰主張誰舉證”的確是一項很重要的法律原則。不過,這項原則適用於民事關係,且民事訴訟中還有“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最重要的還是如檢察官鄒雲翔在一篇名為《官員更需要自證清白》的評論里所說,“清白與否是行政機關必須向民眾回答的問題,而有罪無罪才是司法機關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檢察機關要給某個官員以結論,也只能這樣回答:在法律上我無法確認你有罪,但我無權回答你是否是清白的。所以,解決官員的清白問題,關鍵還在強調官員自證清白的義務:財產公開,信息公開,讓民眾知道是什麼樣的人,以什麼方式為我們服務,讓官員如同金魚缸里的金魚一樣透明。”

  而北大是個副部級的高校,每年還要接受大量財政撥款。所以,作為一個拿著納稅人錢,有著行政級別的高校,北大自然和公權力一樣,有向公眾證明清白的必要。而絕不應該三言兩語就把公眾打發了。因此,“誰主張誰舉證”這個法律詞匯在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的語境下要變為“自證清白”。因為使用納稅人錢的行政單位需要主動讓公眾知情、放心。同時,有鑒於連續的“醜聞”和質疑,北大也有必要遵循《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向公眾公開財務等信息,取得公眾的信任。

  北大的調查也不能僅僅指向北大教授有沒有在夢桃源奸淫服務員,對於自主招生、校園內吃喝玩樂等問題也該一並有所說明。當然,爆料人也最好配合調查。

  上級主管部門乃至獨立第三方也有必要進行調查監督

  教育部黨組曾經印發了《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不准”》的通知,嚴防高校腐敗。教育部也曾經在2010年頒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要求高校公布財務信息,可北大的網站上沒有相關信息,清華也一樣。

  再嚴苛的措施,如果不付諸於實踐也就是空談而已。既然如此,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對自己的部屬高校的腐敗問題實在有必要進行調查監督,僅僅是聽學校匯報,靠學校自律是不夠的。

  當然,教育部和北大的關係是“老子和兒子”,人們難免會擔心護短。這時候,人們期待的是一個第三方獨立調查的結果。隨著鄒恒甫的爆料越來越多,紀檢部門也會有介入調查的必要,儘管亂搞男女關係僅僅是私德問題,但鄒恒甫的爆料中涉及權錢交易(例如鄒爆料的北大光華學院自主招生腐敗)、權色交易(例如鄒爆料的女服務員走後門上北大學位班)則不同。

  自我調查後,北大向司法機關提起名譽訴訟當然也合理

  倘若北大調查的結論是自己清白,向法院提起對鄒恒甫的誹謗訴訟當然是合理的。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因為是公眾監督的主要對象,應當容忍公眾的激烈批評,所以不能成為提起名譽訴訟的主體,而我國的高校也是行政化的,不過因為我國沒有類似規定,所以北大要起訴並無障礙。而被鄒恒甫點名的兩位教授當然也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有助讓事實的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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