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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植榮:財產公示是從政的最基本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12-12-13 11:56:24  


 
  公民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種場合或從事某種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須放棄一部分隱私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

  例如,病人就要放棄身體某些部位的隱私權,暴露給醫生檢查,因為這是為了整個身體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個人身體,都要允許被檢查探測,這是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務員放棄財產隱私權,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因為公務員的任何貪腐行為都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在政府採購中,有人給官員行賄一億元,行賄人絕不這麼慷慨地隨便拋出這一億元,而是用這一億元作誘餌,套回幾億元甚至幾十億元。官員受賄後,就會用高於市場的價格把政府合同轉包給行賄者,給政府造成巨大損失。政府的每一分錢,都是人民的錢,政府的任何損失,都是人民的損失。

  公務員財產公示要“由上而下”推行的,先從高級公務員和人大代表開始,然後逐步推廣到普通公務員。這是因為,高級公務員掌握著更大的權力,他們一旦腐敗,給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也更大。俗話講“正人先正己”,財產公示從高級公務員開始,領導以身作則,自然便於把這項制度貫徹下去。

  所以,為了防止公務員侵害公共利益,就必須建立財產公示這種預防性制度,這要優於事後懲罰,因為一旦腐敗事件發生,損失的不但是人民的財產,還有政府的信譽。

  俗話講:“小時偷針,長大偷金。”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也是保護公務員。大惡是小惡之積,有了財產公示制度,就相當於給公務員戴上了“緊箍咒”,任何以權謀私行為都會收到監督,並被及時揭露,這就警示公務員在從政的任何場合、任何環節都要做到“慎獨”,防止在貪欲的驅使下由小貪到大貪,逐步走向罪惡的深淵。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說:國王服從法律,而法律永遠公正地為民眾謀取利益,這該是多麼合理呀!公務員財產公示法律就是為民眾謀取利益的立法。

  聯合國《反腐敗實際措施》認為:規定公務員全面公示個人所有財產、債務和社會關係,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經營活動,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國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這展示了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與承諾,表達了在反腐敗中加強國際合作的願望。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就要求我國盡早出台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可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對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進行探索,1994年就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計劃,18年來一直空談仍未出台,比憲法還難產,這不符合習近平同志最近強調的“空談誤國,實幹興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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