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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錢誰先救”不是慈善

http://www.CRNTT.com   2013-04-05 10:18:23  


鼓勵慈善行為,并非鼓勵慈善機構與行善者之間進行權利與金錢的交易
  中評社北京4月5日訊/日前有媒體報道,江蘇鹽城市紅十字會通過了《鹽城市紅十字會捐薪會員管理辦法》,率先在全國建立“捐薪回饋激勵機制”,引起了爭論。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近日刊發評論文章“‘誰給錢誰先救’不是慈善”表示,慈善本身是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是公民作為獨立個體對社會自主、社會責任和社會獨立的認可。而為了鼓勵慈善行為,簡單的將其作為組織與個人之間的一門生意或一項投資,則是對慈善的褻瀆。全文內容如下:

  日前,江蘇鹽城市紅十字會通過了“捐薪會員管理辦法”,率先建立捐薪回饋激勵機制,其中規定累計捐款1000元以上就可在遭遇困難時優先得到捐款救助,此舉被網友稱為“用生命做交易”。從未有國家或組織將慈善激勵機制直接演變為“保險類投資”,這本身就是對慈善行為的扭曲與異化。

  ■ 優先救助違背慈善行為的初衷

  紅十字會立法章程中僅有稅收減免和精神獎勵政策,從未涉及到與“優先救助”相關的表彰激勵條款

  在鹽城紅十字會的《捐薪會員管理辦法》中,公民累計捐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該地區遭遇突發災難和患重大疾病時,可憑身份證和捐款證明向紅十字會申請得到不少於其累計捐款金額的救助。各大官媒則轉發評論稱:“《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等規範中都有表彰激勵捐贈人的規定……符合慈善宗旨的,並不會顛覆慈善的倫理,並不會傷害慈善的本質,並不會影響慈善的公平。”

  事實上,上述兩部文件中,除《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提到“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以外,《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中關於表彰獎勵標準中捐贈數額最小的一項也是:“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不足10萬元的,頒發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或感謝信)。”

  慈善機構救助本該以是否需要以及需要的緊急程度的為標準,而非以是否捐款為標準

  《中國紅十字法》第四條明文要求:“中國紅十字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即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獨立性、志願服務、統一性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

  其中對於公正性的解釋則是:“致力於解除個人之痛苦時,全系根據他們的需要行事,並優先考慮特別急迫的苦難個案。”在這個背景下,“捐款者優先救助”顯然違背了紅會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在大的突發災害等緊急狀況面前,救助本應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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