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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跡塗鴉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隱私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中國法律不禁止公布未成年人做錯事的事實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只規定犯罪事件中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所有未成年人的通信不得被他人獲取和披露,不保護所有做錯事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性法律,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相對最詳細,事實上是中國未成年人隱私權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而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他人不得獲取並披露的只是涉入犯罪事件中的任何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所有未成年人的通信、日記。中國法律管轄範圍再無遠弗屆,也不能管到連在千年古物上亂刻姓字的小孩到底是誰都不能揭露的程度。

  不能把行為人寧可不予公開的任何個人資料視為隱私,“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的期待

  有些人沒有尋求宣傳,也沒有同意讓別人為他宣傳,卻因為他們自己的不誠實行為和過失而成為公眾關注的事件的一部分,這些人並不在過失記錄上也享有完全隱私權。在美國司法實務中,“合理的隱私期待”原則的兩個要件“個人必須顯現真正的主觀期待”和“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客觀合理的”是“並存”而非“擇一”的。亦即必須同時具備此二要件,始得認為個人是享有受法律所保障之“隱私利益”的。而全社會替一個人隱瞞過失顯系不客觀合理的期待。

  雖然大部分人都想隱瞞自己過去的不誠實行為和過失,但美國法學泰鬥理查德德德.波斯納對“此期待不屬於不屬於社會公認客觀合理的期待”進行過論述:“法律如果容許售貨的人可以就其貨物質量作出虛假或不完全的陳述,這是公認的錯誤做法。但人們在售賣他們的貨物之餘,同時也在‘推銷’自己。他們自稱行止無缺,……但他們卻同時隱瞞一些事實,而這些事實有助那些認識他們的人準確了解他們的品行。⋯⋯該等(被隱瞞的)數據對於這些人所作出關於自己的道德素質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限制披露這些數據,“無異於容許別人使用欺詐手段售賣貨物”。

  □ 結 語:把名字加上“到此一游”刻上有三千年歷史的古跡,無論如何此人身份不該是被隱瞞而不為人知的,刻字者當時自己恐怕也是這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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