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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免責無效,生命不能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9:14  


 
  如因教職工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學生自殺的,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學校工作人員對學生有侮辱、體罰、“潛規則”,刻意給學生造成心理壓力,最終導致其選擇自殺,甚至教唆、幫助、脅迫學生自殺、自傷等行為,相關人要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責任。而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高校也不能免責,要對學生自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現實中,學校即便沒有責任,為息事寧人也會給予道義上的補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或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而在實際情況中,即便學校對於學生的自殺行為確實沒有責任,出於學校聲譽等因素考慮,為了息事寧人,通常都會以人道主義的名義給予補償。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9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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