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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位有權益,日本全職主婦並非男人附庸

http://www.CRNTT.com   2014-01-27 10:07:52  


 
  2008年日本出台新的“離婚時厚生年金分割制”,離婚時無論丈夫同意與否,身為專職主婦的妻子都可以自動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

  在發生意外死亡、離婚等特殊情況時,日本的全職主婦絕非受法律和家庭宰割的那一方。日本2007和2008年分階段實施“離婚時厚生年金分割制度”。 在這一制度出台之前,夫妻離婚時,身為專職主婦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礎年金,而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改革後,離婚時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從2008年4 月 1 日起,丈夫是工薪族的日本專職主婦如果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那麼她將與丈夫均分其養老金。只要妻子提出分配請求,無論丈夫同意與否,都將與丈夫一起分享其養老金。婚姻時間越長,身為專職主婦的妻子離婚時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日本民法典規定,只要因離婚導致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虐待、侮辱”等重大損害時,過錯方及第三者均有賠償責任

  日本的民法典規定,只要因離婚導致無過錯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有過失的配偶均應予以賠償。日本還確定了過錯方及第三者對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負責任,無過錯方(受害方)有權請求第三者賠償的原則。日本法庭對“過錯”的限定遠比中國《婚姻法》的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四項行為更廣。按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審院判決,妻子能請求離婚賠償的情況是“遭受虐待、侮辱”。而之後的下級法院判決中,“侮辱”包含了婚外長期通奸、嫖娼等行為。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對輕視、踐踏婚姻的一方懲戒,對受害方進行一定補償。如果把這些嚴重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排除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就難以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真正立法價值。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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