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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台航約在政治業務角度都具有進取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4-02-18 09:06:35  


 
鏈接:從新澳台航約是由兩地辦事機構簽署說起

  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昨日發出採訪通知:《澳門與台灣間航空運輸協議》簽署儀式將於本月十七日在澳門文化中心一樓會議室舉行,由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參與簽署,特區政府官員、台灣當局代表等將出席儀式。

  澳台航約是由澳門及台灣的駐對方辦事機構出面簽署,而不是由澳門與台灣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似乎是在澳台關係以至是兩岸關係上,無論是在“澳航”以“一機到底,飛航兩岸”的民航領域,還是在澳門特首崔世安會見台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時互稱官銜方面,以至是海峽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兩岸互動議題上的基礎上,再次創造出一套“澳門模式”。

  實際上,“澳門模式”最初的內涵,就是源於民航領域。那是指在一九九五年的澳台航線談判過程中,所創立的“政府主導,民間協商”的談判模式,及“澳航”所執行的“一機到底,飛航兩岸”的兩岸間接直航模式。此兩項模式,成為後來港台航約續約談判,及香港“港龍”航空公司也採“一機到底”模式飛航兩岸,以及澳台航約續約談判的範例。後來在兩岸台商春節包機直航談判中,又給“澳門模式”賦予了新的內涵,就是囿於當時的陳水扁政權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因而兩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官員是以民間民航社團負責人的身份,在澳門磋商並達成協定,因而被稱為“澳門模式”。這個“澳門模式”之說,不僅僅是指在澳門進行的這場談判的形式(兩岸民航官員戴上“白手套”與談),而且也指兩岸包機直航的實施方式———雙向、對飛、不落地。為此,當海峽兩岸當局醞釀進行兩岸貨機包機直航,客機包機直航節日化、常態化,大陸居民赴台灣觀光旅遊,台灣水果輸銷大陸等多項議題的談判時,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以“澳門模式”來進行談判。

  而就在新的澳台航約簽署的前夕,台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登陸訪問,並與國台辦主任張志軍進行兩岸分隔分治六十多年來首次的官方會面,並達成了五項共識,其中一項就是加快海峽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協商。而在“張王會”之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曾先行官式訪問澳門,並拜會了特首崔世安,在過程中雙方互稱官銜,從而又一次創造了“澳門模式”。此後,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陪同台灣領導人代表蕭萬長與習近平會面的王郁琦,首次與張志軍會面並互稱官銜,因而為今次“張王會”的實現進行了必要的鋪墊。

  因此,下週一的澳台航約的簽署,是由澳門與台灣雙方的互駐辦事機構出面簽署。為了表達對等及尊嚴,人在台北的在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負責人還專門返回澳門進行簽署,而不是由人就在澳門本地的澳門民航局的負責人出面。而在台灣方面,儘管在見證及觀禮的“台灣方面代表”中,可能會有真正參與談判的台灣交通部民航局的負責人,但也不上桌簽署,而是交由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負責人簽署,自己只是觀禮和見證。這樣的安排,似乎是頗為微妙。

  因此估計,在新的澳台航約的談判過程中,儘管在業務技術上把關的,還是澳門和台灣的民航官員,可能還加上參與澳台航線營運或將加入經營的航空公司的代表,但在政治上主導談判的,可能還是兩個辦事處的負責人。因此,這也可說是最新的“澳門模式”。

  這是否也意味著,今後海峽兩岸的辦事機構,也可扮演類似的角色?當然,情況有所不同,海協會與海基會是兩岸政府授權的談判和簽署協議的機構,其所派出的辦事機構,未必就能“僭越”及取代其上級的談判和簽署協議的功能,但某些層次較低的磋商及簽署“備忘錄”之類層次較低的文件,還是可由辦事機構出面與對岸的相關部門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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