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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獲悉父親被拘“反應激烈” 本人亦被立案調查

http://www.CRNTT.com   2014-08-01 11:43:36  


 
“億萬富姐”吳英案背後的是與非:吳英免死 爭論未歇

  浙江“億萬富姐”吳英,7年前因集資詐騙被捕,後被判處死刑,幾經波折後,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之後,吳英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女子監獄公開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吳英減刑案,並當庭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

  吳英案作為典型的民營企業家集資類案件,曾引發全國廣泛關注,引起了學界與輿論一波又一波的大討論,進而從一個普通案件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且至今爭論未歇。

  吳英終逃一死

  今年33歲的吳英,原系本色集團負責人,曾被稱為浙江“億萬富姐”。2006年,時年25歲的吳英,其名下的本色集團曾涵蓋酒店、商貿、地產等多個領域,並因此登上當年福布斯女富豪榜第六位。

  2007年,因為涉嫌違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被逮捕,後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吳英上訴後,2012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核准吳英的死刑,案件被發回重審。

  2012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後,吳英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此後,吳英一直在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經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發表意見。法庭查明,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無違規扣分;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學習,自覺參加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根據以上情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吳英之父仍不滿:女兒無罪

  從死緩到無期徒刑,避免了吳英的性命之憂,但吳英父親吳永正並不滿意。庭審結束,面對媒體,吳永正堅持認為,吳英案不是減不減刑的問題,而是存不存在犯罪的問題。他堅定地認為:女兒無罪。

  吳英案申訴案代理律師朱建偉也一直為吳英的“無罪”作努力。朱建偉認為,吳英的集資行為只是企業的正常融資行為,並且在公司正常運作情況下,營運收入和資產完全可以覆蓋債務。

  吳英案眾說紛紜,而實際上,其備受關注,除了案件本身引發的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借貸出路、金融壟斷,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的合理性與邊界等爭議,還來自對吳英一案涉案資產處置的爭議。

  按照刑事判決書的認定,吳英實際詐騙金額為3.84億元無法歸還,案發時查封的吳英資產為1.7億元。但吳永正堅信,對吳英案涉案資產的鑒定結論明顯偏低,而且很多資產被漏計。

  吳永正說,因為近幾年相關資產大幅增值,僅吳英案就漏計的房產估值,其現金現值就在6億元左右。

  除了涉案資產的價值,還有涉案資產處置的程序。早在2008年,法院尚未作出一審裁決前,吳英名下的資產拍賣卻早已開始,這也一直令吳永正耿耿於懷。

  據公開資料,在吳英被刑拘3天後,東陽市公安局依據東陽市政府發布的一則《公告》,迅即查封和扣押了本色集團財產,並組成清產核資組對本色集團資產進行清理。而隨後,東陽市公安局對本色集團的酒店經營權、汽車、貨物等進行了拍賣。

  在對吳英及本色集團尚無司法定論的情況下,東陽市政府的行政行為,這在當年,曾令輿論為之嘩然。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吳英刑事申訴代理人藺文財說,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僅有對財產的查封扣押權利,沒有處置權。處置財產需要移送法院,在法院確認是贓物後,由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但東陽警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們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依法拍賣的原則進行。

  據了解,此前,東陽警方拍賣了吳英案中的本色概念酒店經營權及其他物品,其中包括30輛汽車、本色總部和倉庫中的家紡等物資,得款1800餘萬元,現存於專案賬戶中。

  除此,吳英一案的涉案財產至今一直控制在案發地東陽公安機關的手中。

  “由於當時公安機關沒有把扣押財產移送,所以導致法院在審理時,沒有審查這些財產的合法性。”藺文財說,但正是基於這個前提,法院認為吳英無力償還,進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財產數額直接影響法院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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