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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富民:新一輪農村改革的核心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33  


  中評社北京8月6日訊/最近十年來,中央每年的一號文件都聚焦“三農”,中央也明確把“三農”工作提升到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農民的貧困實質上是權利的貧困,“三農”問題實質上是權利問題。一系列有利於維護和發展農民權利的政策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我們陷入了一個解決“三農”問題的願望與限制農民權利的現實之間的糾結而不能超越。當前有三個方面的矛盾比較突出:一是傳統農村集體所有制與市場化、城市化的發展不適應性;二是城鄉二元體制對農民的不平等性;三是農業特性與政府責任的不對稱性。

  中國經濟時報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英洪文章認為,新一輪農村改革的核心在於賦權富民。賦權富民,具體來說,就是要重點賦予和保障農民以下六種基本權利:

  賦予和保障農民的財產權

  中國“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就是農村和農民缺乏產權,既缺乏與城市及市民平等的財產權,又缺乏農村產權在市場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法律表述機制。缺乏明晰的農村集體及農民的財產權利,最容易被公權力和資本所侵害。

  2011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尊重和保護農民以土地為核心的財產權利,應當讓他們帶著這些權利進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由他們自主流轉或處置這些權利。”黨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這些都是賦予和保障農民財產權的基本方向。應當全面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把土地產權還給農民,逐步賦予農民完整的產權權能,從法律上建立清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的產權表達機制,堅決制止在城市化進程中盛行的以行政權壓倒和侵害財產權的現象。

  賦予和保障農民的自由遷徙權

  自從1958年建立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以後,中國公民的自由遷徙權被取消,實質上就是農民進城轉變為市民的權利被取消。現行的戶籍制度是剝奪農民自由遷徙權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在計劃經濟時期,剝奪農民自由遷徙權的後果是造成了普遍的貧困。在市場化改革以後,剝奪自由遷徙權的後果是造成了農民工問題以及農村“三留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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