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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再認識

http://www.CRNTT.com   2014-09-04 09:30:06  


  中評社北京9月4日讯/混合所有制並不是一個新提法,改革開放一開始,中央就不斷強調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性。混合所有制也並不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新事物,自改革開放以來,國資國企改革一直在開展實踐。這次,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混合所有制改革再次地被重視起來,成為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舉措。

  東方早報發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財產法研究院院長高富平文章分析,那麼,為什麼混合所有制改革再次被作為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提必定有賦予其新的含義。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戰略意義

  文章認為,混合所有制之所以被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升到一定高度,是因為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戰略意義。

  其一,減弱政府插手經濟決策能力,實現讓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改革目標。

  國有企業來源於政府的投資,是政府調控經濟、配置資源和推動經濟增長的工具。政府作為投資人當然地要選擇企業董事長及其管理層,通過企業管理層的選任實現對企業的控制。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被引入國有公司,但是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沒有減弱。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進一步地“去政府化”,將資本決策權交給專業投資專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將經營管理權交給職業經理人,最終讓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混合所有制再次被提出來作為改革方向,便是希望能夠徹底改變單一資本與現代公司制不能很好結合的弊端,通過治理結構改變,提供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益和效率。

  其二,有利於建設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給民營資本平等進入市場的機會。

  經濟體制改革由兩方面組成,一方面是國有企業改革,另一方面是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一直存在有形和無形的障礙,在市場的准入、信貸政策、在政府監管程度等方面存在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

  國務院於2005年和2010年分別下發了《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這兩份文件內容基本一致,改革的步子不可謂不大。但是,市場平等進入的政策並未徹底落實,非公有經濟並未因此得到發展。反而,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和國家4萬億投資新政使得國有經濟進一步壯大,於是才有了2010年促進民營經濟的新36條。但也很難落地,民營資本平等地進入市場成為夠不著的“天花板”。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再針對空白的市場(也沒有空白的市場供民營資本進入),而是讓民營資本參與國資改造、參股國資項目,形成“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如果市場開放實現不了,那麼通過國有企業的股權的開放,可以間接地實現民營資本進入一些難以進入的市場領域,給民營企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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