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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醫生對“醫鬧”:你不仁我須義

http://www.CRNTT.com   2014-09-09 12:35:40  


 
  2007年加州“科爾訴馬歇爾醫療中心”案例認為,如果沒緩衝期、不確保患者療程繼續而中止診治的行為是瀆職

  如果醫生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不理會療程能繼續,就自顧自地決定拒絕治療患者,不論出於何種理由,這種單方面解除醫患關係的行為被各州法院判例認定為“拋棄病患”。1962年的德州判例認為這種行為可按“醫療過失”提起訴訟。2007年的加州“科爾訴馬歇爾醫療中心”案判決稱這種行為是瀆職,並且患者可以提出補償損害的要求。 

  解除醫患關係不是發張通知函算完,還要確保患者能繼續接受治療、醫療記錄順利轉達才能脫手。在三十天的“通知期”內,醫生必須要給有暴力行為的病人提供診治

  在書面通知病人解除醫患關係後,美國醫生並不能做甩手大掌櫃。美國各州醫學會給會員的法律建議是:即使是因暴力襲擊原因終止契約,醫生應該立馬報警或者向法院申請人身禁制令。但在報警、通知和患者接受下一任醫生治療的間隙,醫生必須做出安排,將病人安置在能確保雙方安全的區域繼續提供治療。以佛蒙特州為例,官方的“醫療執業評估委員會”對解除醫患關係是否合法合規的判斷,除了是否有三十天緩衝期、是否確保患者有新醫生順利接手以外,就是在緩衝期內是否繼續對即使有暴力行為的患者進行治療。 

  如果患者處於急性診療階段,醫患關係的終止必須推遲到患者疾病的急性期過後。對於那些手術後不久、或為了確診正接受各種檢查的患者,醫師也不應當終結醫患關係。如果醫師是患者所需特種醫療的唯一提供者,那麼,醫師有義務繼續提供這種醫療服務,直到患者可以被安全地轉給另外一位能夠確保準確治療和跟蹤診察的醫師。如果在數英里直徑範圍內沒有別的醫師可供選擇,也不宜終止醫患關係。在確認患者接受新的醫生治療後,提出解除醫患關係的醫生要在得到患者或親屬知情授權下,將病歷、藥方等醫療記錄轉交給新的醫生。 

  在美國,醫患關係不是未掛號就不存在,患者受到醫生引導即視為醫患關係成立

  即使中國有人強調“醫鬧”沒掛號、拒診之就不算非法解除醫患關係,這種邏輯在美國也講不通。2001年“亞當斯夫婦訴克里斯蒂地區醫療中心案”中,被告醫生僅僅是口頭上說“明天去醫院吧”,而且原告方還沒完全服從被告的安排,法院仍判醫患關係成立、被告行為構成醫療過失。因為從本質上講,醫患關係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的一種特殊契約系,但成立有其自身的特點。患者要約的內容往往不夠明確、具體,形式也多種多樣。患者向醫方提出自己的主要症狀並要求醫方給予診治即視為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要約,通過電話、網絡也構成有效要約。而醫護方作出了引導安排的建議,即可宣告醫患關係成立。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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