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張曙光被判死緩 巨款賄選院士問題待解

http://www.CRNTT.com   2014-10-20 10:58:17  


 
張曙光運作院士評審的“案中案”誰來查處?

  2014-10-18 08:30:02南方都市報 作者:熊丙奇

  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報道,張曙光曾兩度參評中科院院士,但在2007年、2009年中科院院士增選中均未如願。在10日的庭審中,在被公訴人問及為何3次向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索取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2次收受武漢正遠鐵路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共計1000萬元、收受北京博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丙玉錢款人民幣500萬元時,張曙光均提及為了參評院士“需要花錢”(新華網10月17日)。

  不清楚在法院審理時,有無進一步追問,張究竟把這筆錢送給了哪些人進行“打點”。如果法院認為這與本案無關—當事人收受賄賂後,怎樣開支這筆錢是當事人的事,只要確認確實收了錢—那麼,檢察機關在調查案情時,應該追問究竟在申報院士時,怎樣運作,因為這是“案中案”,牽涉到被“打點”的官員、院士,收受賄賂的問題,而收受賄賂是涉嫌犯罪的行為,屬於公訴案件。對張以受賄罪起訴、問罪,卻對收受張的賄賂者不追究,這說不過去。

  從張曙光被查起,他花2000萬進行申報院士運作的消息,就進入公眾視野,可是,有關部門卻在這一問題上,沒有深入追查,中國科學院在去年9月,曾針對張曙光在法庭上供稱,其受賄的部分錢財用於參評院士發布聲明稱,“張曙光曾於2007年和2009年被鐵道部推薦為中科院院士候選人,兩次均未當選。在其參選過程中,中科院未曾收到與張"花錢參評"的相關投訴。”這個聲明的潛台詞是,因為沒有人投訴,所以中科院無法啟動調查,所謂的花2000萬運作院士評審,就這樣大而化之。

  其實,張在庭審中的供稱,就是對院士評審潛規則的“投訴”。出於維護院士申報的嚴肅性和院士的最高學術聲譽,中科院完全應該啟動調查,包括主動找到張,了解他運作院士評審的具體情況,並順藤摸瓜,查處收受賄賂的有關人員。這一方面可以嚴懲院士評審中的違規、違法行為,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可以拯救兩院的學術聲譽,根據張交代的運作情況,通過制度建設,清理院士評審的潛規則,堵住權學、權錢交易的漏洞。

  院士評審中的跑要現象,已經嚴重損害中科院、工程院作為最高學術榮譽機構的聲譽,雖然兩院都表態要嚴肅治理跑要現象,可是,對於已經暴露出的涉及2000萬金額的具體跑要案件,這讓人懷疑,學術機構已經失去學術自淨的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深入調查張行賄運作院士評審的“案中案”,就是深入追查院士評審違法犯罪行為的唯一途徑。事實上,檢察機關是有責任把所有與張相關的案情全部查清的,不能明知張運作院士評審,向有關官員、院士送了錢,卻視而不見。進一步說,張能主動交代出對參與院士評審的官員和院士的行賄,也算立功之舉,可為何檢察機關卻對此無動於衷呢?

  要純淨我國的學術環境,必須直面學術不端、學術腐敗,這一方面需要推進學術去行政化改革,讓學術機構擺脫學術利益共同體,回歸學術本位,實行學術管理和學術評價,建立學術共同體,另一方面則需要加強司法監督,將學術中的違法、犯罪問題,納入司法處理,不能僅由學術機構進行學術處理,而且學術處理也受行政干擾,被利益因素綁架。(作者系教育問題專家)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