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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慶東邏輯,只許我罵你,不許你批我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1:26:32  


 

孔慶東名譽權案敗訴的法治意義

  2014年12月18日08:43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作者:馮慧文
 
  我們應該為北京海淀法院的判決點贊,因為法院的判詞明確了新聞輿論監督的尺度和功能,重申了“公共人物應當如何面對批評”的基本原則

  因在電視節目中以“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等言辭評點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南京廣播電視台主持人吳曉平被對方告上法庭,並被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12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曉平的言論沒有侵犯孔慶東的名譽權,駁回了孔慶東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特別指出,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當允許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

  北京海淀法院駁回孔慶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要件包括四個,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法院審理認為,吳曉平在《聽我韶韶》節目中對孔慶東當時所涉案件的點評,依據的報道和案件情況是真實的,且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吳曉平存在借機損害孔慶東名譽、進行人格侮辱的惡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我們應該為北京海淀法院的判決點贊,因為法院的判詞明確了新聞輿論監督的尺度和功能,重申了“公共人物應當如何面對批評”的基本原則。法院認為,批評總會使被批評者在精神上產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傷害,容易產生名譽權糾紛,但對社會而言,新聞評論是大眾表達意見、交流思想以及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途徑,這決定了我們對於新聞評論應適度寬容,慎重認定侵權。

  試想,如果法院判定電視新聞評論節目主持人“因言獲罪”,可能會產生非常惡劣的寒蟬效應,輿論監督、合理質疑的邊界就有被大大縮小的危險。對輿論監督、合理質疑適度寬容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保證全社會都能有暢通的輿論監督渠道。要是連這一點共識都沒有,媒體將無法扮演“社會瞭望者”的角色,也將意味著社會觀念的嚴重退步。

 你事實上,恰如一些媒體評論所說,孔慶東本人也應對自己的敗訴感到高興——如果連一句“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的評點都要治罪,一貫“口無遮攔”的孔慶東教授,恐怕今後也將成為法庭被告席的“常客”。正如吳曉平所言,孔慶東的名氣,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罵人罵出來的”,如果那些被他罵過的人都來追訴名譽侵權責任,搞不好以後孔慶東忙於應付各種官司,連上課和發微博的時間都沒了。當然,這不是鼓勵罵人,而是要釐清正常批評和惡意誹謗的邊界。

  在北京海淀法院的判詞中,還有一段表述非常精彩。法院認為,孔慶東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而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護上應當適當克減,公眾人物對於媒體不具惡意的批評、質疑亦應有一定的寬容度量。可以說,這段判詞給孔慶東進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給其他試圖用“侵害名譽權”的大棒恐嚇批評者的人上了深刻一課——公眾人物應該有理性接受批評的雅量。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捍衛言論自由的原則,讓批評者免於被“打擊報復”的恐懼,是至關重要的。我們並不是說,媒體擁有什麼特殊的“豁免權”,而是主張依法保障輿論監督能正常開展。作為公眾人物的孔慶東,不僅應該有健康的心態,理性對待媒體的非議和質疑,還應該擔負起公共人物應有的責任,維護和拓展好輿論監督、合理質疑、理性辯論的空間。畢竟,營造一個寬容理性、更具建設性的輿論氛圍,無論對每個人還是對全社會,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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