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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荷蘭追索“肉身坐佛”,比想象中更難

http://www.CRNTT.com   2015-03-26 12:31:03  


事實上,根據國際法和荷蘭法律,要追回佛像其實困難重重。
  中評社北京3月26日訊/近日,有媒體報道荷蘭一私人收藏者所藏“肉身坐佛”疑似中國遺失文物。輿論對追回佛像頗感樂觀。事實上,根據國際法和荷蘭法律,要追回佛像其實困難重重。

  一,中國和荷蘭沒有關於文物返還的雙邊協定;根據“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荷蘭2009年加入的文物返還公約無法溯及1996年入境的文物

  在國際法領域,文物(Cultural Property)返還的首要依據是兩國之間的雙邊協定,其次才是有關非法文物進出口的國際公約。但目前,中國與荷蘭之間並沒有關於非法文物進出口的雙邊協定,而相關的和平時期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也並不適用於這次失竊的佛像。有關此次失竊文物的兩個國際公約分別是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和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

  雖然中國和荷蘭都是1970年公約的締約國,但是荷蘭議會通過該條約是在200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條約對當事人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定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即“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而1970年公約中並未明確規定條約對締約國入境出境文物(包括文物來源國和文物所在地國)的溯及力。所以,荷蘭2009年才加入的國際公約顯然無法適用於1996年就已經在荷蘭的佛像。

  至於1995年公約,雖然荷蘭政府於1996年簽署了該條約,但荷蘭議會尚未批准,所以1995年公約對荷蘭尚不具有國際法約束力。另外,1995年公約第10條明確規定被盜文物返還只適用於條約在一國生效後從該國盜走,或條約在一國生效後在該國出現在的被盜文物,對於條約生效前業已被盜的文物並無溯及力。所以,即使荷蘭議會現在就批准1995年公約,也無法以其為國際法依據追討佛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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