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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虛假信息何以滿天飛

http://www.CRNTT.com   2015-05-26 14:46:52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一些證券市場的傳言、謠言有時是投資者想象、預期或杜撰出來的,如果確實是虛假消息,就帶有欺騙和欺詐性質,應該要追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對於故意造謠者,利用網上各種新型媒介傳播手段制造、釋放虛假消息,以操縱市場獲取利益,必須要嚴格查處。

  2012年,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台會員單位參與整治利用網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同年,中國證監會對市場上流傳的關於中信證券的一系列謠言進行調查,多位在網絡上散布“中信證券海外投資巨虧”虛假信息的個人依法受到處理。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此前的案例,基本是非法網絡證券活動或造謠行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造成股民損失才處理,但對違法違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大量獲利的監管并不多。

  對證券虛假信息的監管,國務院去年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指出,要依法嚴肅查處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機構、個人;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進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一定經營或違法所得數額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其中并未詳細列出關於證券虛假信息的內容。

  部分專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虛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釋如何與證券市場監管相結合,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在我國,投資者受此影響產生損失提起民事訴訟是有操作空間的。但前提是,必須有證監會或信息管理部門對此有判定,輕則民事賠償,重則涉及刑責。”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說。

  對此,劉俊海認為,在證券法正在修訂的大背景下,新的證券法對此應有所回應,立法部門要針對虛假信息編造傳播等行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訴性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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