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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簽確認書 最大程度限制港獨者入立會 | |
http://www.CRNTT.com 2016-07-17 00:06:37 |
中評社就此採訪內地及香港兩地《基本法》及香港問題專家,他們認為:第一,議員參選人作為公眾人物,必須擁護《基本法》,言行不得與其相抵觸,管委會從選舉管理的角度要求其確認《基本法》中原則性的三條是必須的,應當予以肯定和維護;第二,在議員宣誓效忠《基本法》之前,多加一道程序,與規範議員當選之後言行的《基本法》79條一道,構成三道關卡,最大程度限制“港獨”人士進入立會;第三,此舉能否真正見效,仍有待特區政府的意志。 三道關 最大程度把港獨者排除外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顧敏康表示,對參選人進行合理限制是沒有問題的。港獨言行明顯違背《基本法》,議員作為公眾人物和行使公權力人物,有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的責任。他指出,以前選立法會時,沒有過多留意參選人資格的問題,現在提名階段加入這一聲明要求,等於把握好了第一關。若候選人簽署之後仍有不當言論,則有虛假陳述之嫌,即使通過第一關,亦面臨當選後對宣誓維護《基本法》,以及《基本法》79條對成為議員後的言行規範。應該說,這三道關卡已經盡最大可能排除“港獨”人士進入議會。 港獨抬頭形勢下 必須簽署確認書 近一兩年來本土主義突然把矛頭,甚至出現主張“港獨”的政治團體,公然以此為綱參選立會,與之前挑戰中央憲制權威,卻不反對“一國”的泛民主派相比有質的轉變。光大集團高級研究員、香港問題資深專家周八駿表示,由於分水嶺的出現,選舉管理委員會從選舉管理的角度出發,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認明白《基本法》中有關規定是必須的。 周八駿表示,反對派對新辦法不歡迎、甚至要求司法複核並不奇怪,特區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預案。第一,如果有意參選者公然主張“港獨”且不肯簽署確認書,選舉主任應該堅持《基本法》,不予確認參選資格。第二,若有人採取觀望態度,不打出“港獨”旗號,參選綱領中沒有類似言論,同時不簽確認書,對於其參選資格,特區政府應予以權衡。若給予其參選資格,則應對其參選過程中,甚至當選之後的言行進行觀察,看其是否違背承諾,以預備相應的法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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