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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明知不能參與聯合國 台為何折騰

http://www.CRNTT.com   2016-11-20 00:08:58  


 
  台灣當局“加入”聯合國的不可能性

  至於台灣能否以“新會員國”身份加入聯合國的問題,不妨讓我們從《聯合國憲章》關於會員國資格的條件以及接納新會員國的程序來進行分析。

  第一,台灣當局不符合《聯合國憲章》關於會員國資格的規定。《聯合國憲章》第4條第1款規定:“凡其它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的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該條款意味著某一政治實體要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是主權國家。國家是國際關係的基本主體,也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最基本的成員單位。1955年聯合國大會第GA/Res.918(X)號決議聲明:“聯合國的會員國必須是主權國家,必須'不受外來勢力的干涉和控制',對外獨立自主地開展交往和活動,對內能有效的控制其領土,管理其人民”。②必須是“愛好和平”的國家。那麼,何謂“愛好和平”的國家?最初,其意涵系指與軸心國作戰的反法西斯主義國家,至少應該是非信奉法西斯主義的國家。後來,隨著主權國家的不斷誕生,聯合國對於“愛好和平”國家的認定也開始有所變化,但至於什麼樣的國家是“愛好和平”的國家,迄今也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從加入聯合國的實踐來看,只要是主權國家,基本上都可以按照既定程序申請加入。③該國家願意接受和履行憲章所載的義務。根據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議事規則,申請國的加入申請書中必須包括以書面形式表示願意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義務。④聯合國組織認為該國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義務。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能夠並願意履行《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並不取決於該國在申請書中的聲明或其他公開宣告,而由聯合國作出具體判斷。在上述四項條件中,條件①是關鍵,條件②、③、④是條件①的延伸。由於台灣當局不具備條件①,也就不具備其他三項條件。所以,台灣當局不論以什麼名義,均不符合《聯合國憲章》關於會員國資格的規定。

  第二,按照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的程序,台灣當局不可能加入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第4條第2款規定:“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基於安理會之推薦以決定行之。”這表明,聯合國接受新會員國,須先經安理會推薦,後由大會決定。按照該規定,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必須經過“申請(提交給秘書長)——安理會表決——大會表決”這一程序。根據以往情況看,其申請根本就無法進入安理會表決程序。後退一步講,即便進入安理會表決程序,也根本不可能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規定:“安理會關於程序性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決定之;安理會對於其它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這表明,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表決,不僅需要九個理事國的同意票,而且需要包括中國在內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按照“五國一致”的表決原則,只要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國家投了否決票,此案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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