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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基本法的成就與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8-02-14 00:04:05  


 
  其四,循序漸進的民主發展。儘管近年來有關民主普選的爭拗令社會日漸撕裂,2015年政改闖關失敗後不少人更是對香港的民主進程灰心絕望,但若從《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和中外歷史進程來看,回歸後的香港民主進程是持續進步的,仍有值得肯定之處。一方面,《基本法》確定了民主普選作為香港民主的最終目標:《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確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致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另一方面,《基本法》也將循序漸進作為香港民主發展的原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民主是一種值得理解的正當訴求,也是達成良好管治的制度基礎。如若縱觀古今中外的民主發展歷程及成功與失敗經驗,沒有一個穩固的民主制度是一蹴而就的。《基本法》將民主普選作為香港政改的最終目標,同時規定政改須符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相比於始於八九十年代殖民末期的基於政治算計、沒有相當誠意且不顧後果的代議制改革,顯然更加負責任和符合香港特區的情況。回歸後,香港的民主並非止步不前:立法會的直選議席由20席增至35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400人擴至1200人,基本上符合了循序漸進的形式要求。客觀評價香港的民主進程,我們應當看到兩點:一是香港的民主進程雖然緩慢,但是從未走回頭路;二是民主很難一步到位,他國和地區的民主也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總之,相較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主進程,回歸後的香港民主進程仍然不算太慢。

  其五,居民的權利與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香港或許不是最民主的城市,但卻是最自由的城市(在人類自由指數上,香港位居榜首)。《基本法》第4條總括性地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更是詳細地列舉了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它們包括但不限於: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和出版自由、人身自由、通訊自由、遷徙自由、信仰自由、擇業自由、婚姻自由等。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止是寫在紙上,更加體現在法院的判決之中。特區法院通過系列司法判決確立了權利保障的原則、機制和界限:“吳恭劭案”釐定了公共秩序的內涵和言論自由的界限,“律政司訴陳華案”保障了香港新界居民的選舉權,“平機會訴教育署案”維護了香港居民的平等權,“梁國雄案”保障了居民的和平集會權,“W訴婚姻登記官”保護了變性人的婚姻自由權,“孔允明案”明確了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這些判例極大地豐富了香港特區的人權保障體制和實踐,令回歸後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名副其實。以遊行示威自由為例,香港素有“示威之都”之稱。根據統計數據,2007年公眾集會及遊行共3824宗,2008年有4287宗,2009年有4222宗,2010年有5656宗,2011年有6878宗,⋯⋯,2016年有13158宗。激增的遊行示威和公眾集會數量從側面反映了香港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事實。

  二、挑戰篇:《基本法》實施二十年來的問題與挑戰

  總體而言,香港回歸以來,《基本法》的實施是成功的,這一點相信甚少有人表示質疑。但這並不意味著《基本法》的實施從未面臨挑戰。事實上,任何一個新憲制秩序的確立和穩固都會面臨重重考驗,《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也不乏問題與挑戰。近年來,香港市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減弱,坊間有關否定《基本法》的聲音間或浮現,因對香港前路悲觀而選擇移民的人數也有所增長。無日無之的政治爭拗,愈演愈烈的貧富差距,日益嚴峻的社會分化,日漸抬頭的分離主義,不絕於耳的“香港衰落論”⋯⋯凡此種種,都令《基本法》的實施備受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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