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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的是對於文化差異的尊重、相互承認彼此的文化認同,也就是將“認同政治/差異的政治”(identity politics/politics of difference)當作論述的中心。〔7〕其核心焦點是族裔文化多樣性、族裔政治權利的承認與平等和少數群體權利保護的問題。從實質上說,多元文化主義最深層次的內核就是訴求族裔少數群體權利的保護,因而,多元文化主義思潮發展的過程就是對族裔少數群體權利保護的建構過程。〔8〕有學者的研究指出,根據西方學界和官方文件對多元文化主義的界定,可以歸納出在原初意義上的多元文化主義的基本內涵和外延:第一,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多元文化的客觀事實,各個族裔群體尤其是族裔少數群體具有多樣性的族裔文化;第二,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尊重、容納和保護族裔文化的政策和實踐,這些政策承認族裔群體之間的差異,並且承認差異的平等,保護族裔少數群體及其文化成員的權利;第三,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基於保護族裔少數群體權利而形成的觀念、意識形態和理論體系,它對族裔少數群體權利的保護不僅出於一種平等的關懷,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理論邏輯。〔9〕

  考察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政策,20世紀90年代,台灣地區民族政策經歷了從同化政策到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變遷。在台灣地區民主化轉型時期的第三次和第四次“修憲”過程中,“原住民族”條款以及肯定多元文化的條款最終“入憲”,標示台灣地區執政當局正式承認“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和多元文化主義。台灣地區執政當局原來一直奉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失去了法律依據,新的民族政策開始朝著多元文化主義的方向邁進。〔10〕2008年台灣地區領導人競選期間,馬英九曾提出“多元共榮”的少數民族政策,並允諾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2011年5月4日台灣地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孫大川於國民黨“中常會”,以“民族發展與原住民族自治”為題作專題報告,馬英九當即指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秉持“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三大原則,希望“立法院”通過,從實踐中一步一步改善相關工作,儘速落實“原住民”自治。〔11〕馬英九提出的“多元共榮”的少數民族政策及“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的自治構想,進一步表明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護理論從“少數群體”到“多元共存”的變奏。

  (二)制度框架:立法框架、行政專責機關和司法個案維護的三重保障體制

  目前,台灣地區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制度框架,涵蓋立法、行政、司法三個層面。詳言之,在立法框架內,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總綱”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條文的這兩項規定,為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確立了基本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即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除此之外,在“憲法”層面上,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第26條、第64條分別規定台灣地區蒙古、西藏、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蒙古、西藏的“監察委員”名額;第168條、第169條明文規定保障邊疆地區各民族的地位,各民族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在法律層面,專門針對“原住民”權益保障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身份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施行。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許多對“原住民”的特殊保障規範,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第12條保障“原住民”應有雇傭勞工總數的百分之五;“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的民意代表當選人數;“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得因應“原住民”之就業權益舉行特種考試等。2002年起,台灣當局行政部門開始推動語言立法活動,分別草擬了“語言公平法”、“語言平等法”、“語言發展法”等多個草案,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草案都沒有獲得最終的通過。〔12〕雖然關於語言立法的草案未獲得通過,但至少反映出台灣當局在立法層面上對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行動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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