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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新語中評:國際調解院多方面助推香港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22-11-06 00:04:16  


 

  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 第 19 章第 7 (1)條,爭端各方可選擇調解:

  “爭端各方可在任何時候同意自願採取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調解或調停。此類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的程式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並且可以由任何爭端方在任何時間終止。

  第 7(3)條:

  “涉及第一款所提及的程式的訴訟程式以及一爭端方在此類訴訟程式中採取的立場應當保密,並且不得損害任何爭端方在任何進一步或其他程式中的權利。”

  周立新舉例說,某些國際爭端——例如日本政府早前打算傾倒福島核電廠癈水傾倒入太平洋,這很可能影響到日本本國及太平洋沿岸眾多隣國的生態環境、旅遊業與漁民生計。直接受影響的亞洲國家(包括中國,韓國)可以啟動調解程序,委任一名或多名調解員與爭端各方,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也可以友善邀請直接受影響的太平洋彼岸的加拿大出席調解會議。

  周立新說,日本政府若以一己之力不能夠解決的核廢水問題,若能夠得到各國核電工程專家,核廢料處理專家,航運專家的協助,便可以把國際爭端從以往的“各國通過媒體互相指責至愈演愈烈”的傳統模式,轉變為新時代的積極國際合作、真心善意尋求解決爭議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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