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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論香港回歸後動亂不停緣由

http://www.CRNTT.com   2017-07-15 00:15:35  


 
  (2) 第二個例子:有兩個在港英時代維持香港治安很關鍵的重要法規,被英國人在臨行前貿然取消了。一個是“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另一個是“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在“公安條例”沒有取消的時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遊行,非得先向香港警察申請並取得許可之執照不可。如警察不批准,遊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條例”取消以後的香港,示威遊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遊行的同時向警察通知一聲就夠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1997香港回歸以後,動不動就有示威遊行的發生;而動輒數千、萬人之眾。

  另外,在以前的“社團條例”之下,港英政府的總督(相當於1997後的特首)對於任何香港社團,只要他懷疑有裡通外國的情形(不需要實證,只要他有懷疑),立刻可以宣佈這個社團為非法組織、並吊銷它的執照。而這種情形,包括接受國外的捐款。

  如果以前的“公安條例”跟“社團條例”沒有被英國人取消的話,回歸後的香港,根本不須要按照《基本法》23條制定有關懲治叛亂、顛覆的立法。今日回頭來看,英國人將這兩個法律取消,其用心兇狠惡劣,實無以復加。

  第二個原因,為何香港回歸後20年來不斷的有動亂與紛爭的發生,是因為有外人干預攪渾。我下面要舉一個駭人聽聞的實例。在2014年的“佔中運動”。大家都以為是學生憑了一腔愛國熱血,故而響應了“泛民主” 陣營的號召。其目的在要求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簡稱“特首”)須由所謂的“普選”辦法產生。當然,明眼人也早已看出,泛民主派人士所謂的“普選”並不是在候選人產生後交由香港所有選民投票(普選)的意思。而是為了便利他們個人隨意參選而要求廢除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定的須經過一個篩選程序方能產生候選人的辦法。(世界上所有民主國家,在選舉過程上,沒有一個沒有篩選screening之步驟;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我所說的駭人聽聞的事情,是由美國《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智庫的一位研究員Tony Cartalucci 所爆料的奇聞②。原來這些學生被泛民主派利用做了過河卒子。他透露了泛民主派領袖李柱銘、陳方安生曾親自到美國華盛頓。表面要用香港發起使得中國大陸“感染”上西方民主制度為由求救。結果由美國的“民主基金會”(NED)以及它下屬的“國家民主所”(NDI)撥鉅資援助泛民主派在香港發動的“佔中運動”。這就是外來干涉的一個具體猙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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