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汪毅夫:清代“靖海侯勛業”

http://www.CRNTT.com   2018-10-31 00:27:28  


圖一,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的《執照》(來源:汪毅夫提供)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作者 汪毅夫)我曾從台灣民間文獻看到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的《執照》(圖一)和道光二十年(1840)的《執照》(圖二)各一種。這兩種《執照》均鈐有“世襲靖海侯施”和“靖海侯委辦南北勛業莊務總理京需督墾蔡世澤”兩方印記。在我的記憶裡,清代乾隆年間曾有諭令“禁止台灣武員置產”,為什麼“靖海侯勛業”直至清代嘉道年間尚在“照舊營業”?                  

  閑來讀書,在《清實錄》“乾隆九年(1744)三月十日”條下找到了“禁止台灣武員置產”的諭令:“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收利,縱無占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依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已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據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民番之道”。乾隆帝令福建巡撫派員前往會同台灣禦使等“一一清厘”,並諭“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業,查明並無侵占番地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無論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者,均令照舊營業外,若有侵犯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蒙混,以啟爭端”。看來,清代“靖海侯勛業”屬於可以“照舊營業”的一類。                         

  尊重歷史,不啟爭端是後人尤其是後來之當道者應秉持的態度。                

         2018年10月30日記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