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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落實“31條”應處理好五大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8-09-16 00:21:09  


研討會現場(中評社 李娜攝)
 
  二是要處理好涉台主管部門與不同職能部門的工作協調合作關係。“31條”措施涉及面非常廣泛,涉及部門就近30個,在實際落實政策措施過程中,不是對台主管部門所能辦到的,也不是一、兩個職能部門所單獨所能完成的,需要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未來可能還要建立一個合作平台,就重大事項甚至涉及的立法問題進行溝通。另外,有些政策措施還要具體化、細化與明確化,以便更好地落實。

  三是要處理好台灣同胞“同等待遇”與大陸同胞、港澳同胞的“同等待遇”關係。“31條”主要是給予台灣同胞投資者(台商)與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的特鼓勵政策措施,包括了與大陸同胞相同的部分同等待遇。因此,“31條”不適用港澳同胞與海外同胞,這就會形成台灣同胞與港澳同胞的不同待遇問題。當然,中央在CEPA及後續協議安排中也給予港澳同胞的特殊待遇或同等待遇。王建民指出,未來在對台工作中,地方政府出台對台政策措施需要全盤考慮,需要做好不同群體的居民待遇、同城待遇或同等待遇的協調工作,盡可能避免“超同等待遇”,避免造成新的不平衡與新的矛盾。

  四是要處理好台灣同胞“同等待遇”與“同等義務”的關係。給予台灣同胞“同等待遇”已成為大陸對台政策的重點與熱點之一,也是海峽兩岸各界最關注的問題之一。不過,王建民認為,在大陸發展、生活的台灣同胞在享受相關“同等待遇”的同時,也要承擔相關責任與義務,不可能只享有“待遇”而沒有“義務”。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待遇(權利)與義務(責任)是一體兩面,相輔相承。台灣同胞在享受相關同等待遇與權益時,也有依法繳稅等責任與義務,在法律責任與義務面前不能有特殊化。特別是台灣同胞作為中國公民,就有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責任與義務,有維護國家民族利益、反對“台獨”分裂的責任與義務。

  五是要做好兩岸政治對立與無法協商下台灣同胞在海峽兩岸合法權益的平衡關係。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發展,享受大陸給予的相關待遇,需要同時了解與遵守兩岸各自的法律政策規定,避免造成權益受損或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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