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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公投政治”侵蝕挑戰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四、台灣發動公投的途徑及其采行性分析

  根據“公投法”原來的規定,發動“公投”有三種途徑;現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種,目前總共有四種。

  其一,由“總統”發起“防禦性公投”。依據修正後的“公投法”第16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部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⑪。從其運作看,成案不需要經過“立法院”或公民連署程序,可較為容易地進入公投程序。2004年陳水扁發動“三二○公投”就是依據了該條款,當時陳水扁以“解放軍正在威脅台灣的安全”為籍口直接發動公民投票,無須經過選民連署程序,也無須經過“立法院”程序。因此,當年陳水扁曾洋洋得意地聲稱,是他發現了“公投法”第16條(備註:在“公投法”修正前是第17條)這個“竅門”。

  其二,由“立法院”發動“公投”。依據修正後的“公投法”第15條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即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為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的提案經“院會”討論被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新提出。從法條規定看,成案並進入“公投”程序並不複雜。

  其三,由“公民連署”發動“公投”。新修正的“公投法”第9、10、11、12、13條對公民連署發起公民投票做了詳細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的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的提案後,應於30日內完成審核。

  其四,由“行政院”發動公投。修正後的“公投法”第14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即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提案後,“立法院”應在15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15日內自行集會,30日內議決。“行政院”的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新提出。

  對於以上四種途徑的公投,均存在可能性,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途徑一的可能性。就當下而言,通過這一途徑發動“公投”的可能性並不大。從大陸來看,目前並沒有將“武統”、“統一時間表”等議題提上議程,台灣當局沒有理由沿循這一途徑來發動關涉台灣前途問題的“公投”。但將來有可能出現這類公投以對抗大陸的統一。因為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今後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大陸會積極形塑和引導“以我為主”的新型兩岸關係,在適當時機將國家統一問題提上議事日程。不難預料,台灣當局有可能會依據這一途徑發動“公投”,煽動和凝聚台灣民意來抵制大陸的統一。除此之外,在中美戰略對抗日益加劇的情勢下,台灣當局為迎合美國牽制大陸而觸碰了一個中國底線,進而逼迫大陸採取武力手段,這時台灣當局也可能會依據該途徑啟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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