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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粵港澳大灣區需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三是糾紛解決。粤港澳大灣區建設與合作過程中,發生了矛盾糾紛應當怎麼辦?在現行憲制和法治體制下,對於涉粤港澳的刑事和行政案件,解決問題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實施機制相對成熟、行之有效,可根據新形勢做出適當調整完善,繼續沿用。對於涉粤港澳的經濟、民事、知識產權等糾紛矛盾的解決,應當堅持“三個儘可能”:一是儘可能發揮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聯合調解的調解功能;二是儘可能強化法律文書公證、民商事仲裁機制等非訴訟渠道;三是儘可能避免對簿公堂,法院訴訟是迫不得已的最後選擇,是窮盡其他救濟方法後最後的救濟手段。

  四是體制創新。從長遠戰略發展看,如果要從國家體制上較好解決粤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內在矛盾和根本問題,推進體制創新的進一步改革思路,是研究設立“粤港澳大灣法治特別合作區”(或叫作“粤港澳大灣法治實驗區”)。設立粤港澳大灣法治特別合作區(法治實驗區)的初步設想是:在一個國家原則和法制統一的憲制基礎上,根據中央同意及其憲制安排,粤港澳三地讓渡出部分立法、執法、司法等權力,共同組成粤港澳大灣法治特別合作區(法治實驗區),制定共同的法律規則和制度政策,就大灣區建設涉及的經濟發展、金融、人才、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等地方性事務或事項,實施法治引領、規範、促進和保障。⑴在特別合作區的法治決策方面,可建立中央政府指導下的粤港澳領導人合作協商決策機制,三方地位平等,權力平等,民主協商,達成共識,共同作出決策。⑵在特別合作區的立法方面,建立粤港澳三方合作立法機制,成立合作立法委員會,就地方立法職權範圍內的大灣區建設有關的共同事項,共同實施粤港澳合作立法。⑶在特別合作區的執法和司法方面,立足粤港澳三地的行政區劃和法治基礎,可考慮根據以下四項基本原則,進行執法活動和司法管轄:一是屬地管轄為主、屬人管轄為輔的原則;二是有利於刑事被告人的原則;三是涉及國家主權、國防、外交等中央事權的除外原則;四是粤港澳三地執法、司法通力合作原則。

  就頂層設計而言,要從根本上解決粤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治體制機制問題,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革故鼎新,根據新時代的新形勢新目標新任務,來一場國家治理領域的深刻改革,從憲法體制、法治體系、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與地方關係、地方與地方關係等方面做出創新性調整,努力構建新時代粤港澳大灣區戰略合作的法治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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