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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港澳報考內地公務員 有重大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19-07-24 00:31:36  


 
  一、憲制價值:分離式憲制秩序邁向融合式憲制秩序

  港澳回歸初期,由於“河水不犯井水”管治思維的主導,內地與港澳的往來並非十分緊密,兩種社會制度的內在張力在“蜜月式”的和諧相處中得到進一步的舒緩。然而,隨著港澳社會形勢逐步發生一些微妙變化後,傳統的管治思維不能有效地解決一些棘手問題,其中,最為根本的問題在於港澳社會的憲制秩序尚未完全釐清價值取向。可以說,港澳社會當前的一些問題的根源在於憲制秩序價值取向的片面發展。

  港澳回歸前,港澳社會的憲制基礎是殖民當局適用的憲制性文件,如香港的《英皇制誥》與《皇室訓令》。港澳回歸後,港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港澳社會的憲制基礎自然演變為《憲法》和《基本法》。然而,這一認識並未被港澳社會所接納,甚至港澳的精英對此亦存在一些誤區。在香港高校,憲法課特指基本法課程。②在這種先天具有誤區的教育下,港澳社會自然認定《基本法》是他們“唯一”的憲制基礎。這種局面的形成與港澳回歸以來過度強調“兩制”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的區別有關,以至於日後部分港澳人士以高度自治權為名挑戰中央在港澳的權威性。2014年6月,隨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頒佈《“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2014年6月)》(以下簡稱“白皮書”)以後,中央希冀對港澳社會認識中存在的誤區進行徹底地“撥亂反正”,並正式強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③“白皮書”出台的重大意義不僅在於澄清港澳的憲制基礎不是單一的而是複合的,而且從根本上“推翻”那些認為憲法不能在港澳適用的錯誤觀點,為憲法在港澳的適用提供了基礎性的制度框架。自此,港澳社會的憲制秩序及其價值取向的釐清工程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儘管“白皮書”出台的意義是空前的,但由於港澳居民慣有的路徑依賴,基本法在港澳社會中的根本性地位尚未得到有效的扭轉。五年以來,儘管不少官方文件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在港澳社會的共同性憲制意義,但由於配套制度尚未有效銜接,這一憲制意義仍未得到有效彰顯。2018年8月,國務院頒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後正式拉開了港澳居民與內地居民融合式發展的時代進程。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自2018年9月1日起,可以在內地申領居住證,並享受勞動、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法律等公共服務。作為這一時代標誌的前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7月4日內部發文公佈近年來港澳居民報考內地公務員的概況,並於2018年11月23日在官網上公佈了這一事項,與《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實施共同成為新時代助推港澳居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雙重“利器”。與港澳居民權益有關的系列配套制度的陸續出台,是港澳居民作為中國公民在憲法權利上的有效保障。可以說,在2018年9月以前,港澳社會的憲制秩序是分離的,“兩制”與“一國”衹是名義上的結合。在實際運行中,“兩制”往往挑戰、甚至壓迫“一國”。而在2018年9月以後,港澳社會的憲制秩序逐步趨於融合,“兩制”與“一國”成為實質意義上的“聯姻”。為了加快這一進程,更好地保障港澳居民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後的權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推進港澳居民報考內地公務員。這一舉措不啻是新時代港澳居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系列配套措施的昇華,而且是中央向港澳釋放的一種信任感、誠意。可以說,允許港澳居民報考內地公務員是中央信任港澳居民,願意以最大的真誠吸納具有抱負的港澳居民進入國家管治隊伍中,共同撰寫新時代民族復興偉大中國夢的壯麗史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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