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智囊闊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民進黨建構固獨法律體系後果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02:55  


 
  2022年4月20日,民進黨當局又主導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加對台灣同胞前往大陸發展的新限制,規定對從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大陸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

  (3)多次修訂“‘國家’安全法”,加重對所謂“共諜”的刑事與經濟雙重處罰。民進黨民意代表於2017年4月開始提案推動修訂“‘國家’安全法”,以恐嚇與限制退役將領赴大陸參加相關活動。2019年6月1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訂案,即修訂第2條之1、第5條之1,增訂第2條之2、第5條之2,主要內容包括:為大陸及港澳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被視為“為敵發展組織罪”,提高該罪行刑責,明訂為中共發展組織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5000萬元新台幣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軍公教人員若成“共諜”,將喪失退休金並追回已發退休金。另外將網絡納入“國家安全”範疇,加大對網絡攻擊案件的查處與處置。

  2022年4月20日,台“立法院”再次修改通過“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為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的各類組織與機構,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重罰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④。並規定相關從業人員赴陸需事先審查,同時也將“發展組織罪”一審改由高等法院進行,以求“速審速決”⑤。

  (4)修訂“刑法”,將大陸納入“外患罪”範疇。2019年5月,台立法機構先後在一個月之內三次三讀完成“刑法”修訂案,首次將“大陸、港澳地區及人民”納入“外患罪”範疇,這等於將大陸與港澳地區視為“外國”。涉及的“外患罪”包括“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土罪”、“械抗國家罪”、“單純助敵罪”、“加重助敵罪”、“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擅入軍事處所罪”、“私與外國訂約罪”、“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偽造、毀匿國權證據罪”等,均“適用地域或對像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三)制定“反滲透法”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要點”等,建立所謂“政治安全防護體系”

  (1)制定“反滲透法”,遏阻所謂大陸對台政治經濟滲透。台立法機構於2019年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強行通過“反滲透法”,並於2020年1月15日簽署並公告實施。其中規定,任何人與組織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就“‘國家’安全”、機密“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說等,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罰1000萬元以下罰金⑥。

  (2)修訂“‘國家’情報工作法”,加大對兩岸往來的情報偵察搜集能力。2019年12月13日,台立法機構在民進黨主導下通過“國家情報法”修訂案,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佈實施。除強化情報工作保障之外,主要是加大情報犯罪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對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信息”,將刑期“由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罰款上限由50萬提高到200萬元新台幣;對於洩密或交付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過程中刑期由7年以上改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洩密獲利的罰款由100萬元上調為1000萬元⑦。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