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馮霞:保護台商權益 大陸應修訂《台投法》

http://www.CRNTT.com   2016-09-03 00:08:31  


 
  馮霞認為,《實施細則》應當確立台商的居民待遇原則。在兩岸均已加入 WTO 的情況下,台商雖然因大陸實行“同等優先、適當照顧”而享有一定的優惠待遇,但這種優惠更多的是體現在協助台商開拓國際市場方面具有優勢,與之相對應的是,台商在某些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卻與“居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使其在與大陸內資企業角逐大陸內部市場的競爭中明顯居於相對劣勢地位,因而不利於其拓展大陸市場。因此,面對轉型升級的壓力,部分台商發出了要求享受大陸“居民待遇”的呼籲。

  馮霞建議,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應對台商投資權益保護實行居民待遇原則,逐步實現台商權益與大陸居民的一致。“為此,應取消先前賦予台商的一些超國民待遇,與此同時,針對台灣同胞的非國(居)民待遇也應逐步取消,例如台商在大陸購買不動產的限制等問題。”

  馮霞認為,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還應明確台灣同胞投資者範圍,消除隱名投資隱患。

  馮霞指出,兩岸兩會簽訂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明確將台商經第三地轉投資確認為“投資”的一種,讓間接投資的台商一樣受到保護。對台商而言,協議是一顆“定心丸”。鑒於《台投法》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台胞投資範圍偏窄,一定程度上造成台商隱名投資現象泛濫。商務部於 2013 年 2 月還專門出台了《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從而擴大了“台灣投資者”的範圍。

  馮霞建議,《實施細則》該條補充規定: “台胞投資者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代理人時,代理人應當持有經公證機關證明的授權委托書。與此同時,台胞以他人名義來大陸投資的,應當與名義投資人訂立書面協議,明確有關權利義務。”通過立法的明確,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隱名投資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馮霞認為,《實施細則》還應吸收兩岸兩會協議內容,適當擴展台商受保障權益範圍。“將攸關台商、台幹在大陸正常定居生活的一些權益視為台商投資權益的衍生品和必要延伸,下一步的台商投資權益保障立法不應僅僅將注意力局限於投資領域,還應涉及與台商在大陸投資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政治權利問題等。”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