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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王英津析公投與台獨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五是不僅要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現狀,也要去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緣起和歷史演變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已經賦予了人民擁有“創制、複決權”,並允許訂立相關法律實行之,台灣無須再推行“公民投票”。但民進黨為了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創制、複決權”概念相區別,以便在法理上落實“台獨”,於是積極推動出台“公投法”,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公投法”本身就是民進黨刻意追求“台獨”的產物。倘若不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理解“公投法”及其修正案,就不容易看出其“台獨”的色彩。

  中評社記者:倘若未來台灣要發動涉及兩岸議題的公投的話,根據目前台灣的有關規定,有哪些途徑可以發動?

  王英津:根據“公投法”原來的規定,發動“公投”有三個途徑;現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個,目前總共有四個:

  其一,由“總統”發起“防禦性公投”。該途徑是依照“公投法”第17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部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從其運作看,成案不需要經過“立法院”或公民聯署程序,可較為容易地進入“公投”程序。2004年陳水扁發動“三二0公投”就是依據了該條款而發動的所謂“防禦性公投”,當時陳水扁以“解放軍正在威脅台灣的安全”為籍口直接發動公民投票,無須經過選民聯署程序,也無須經過“立法院”程序。

  就當下而言,通過這一路徑發動“公投”的這種可能性並不大。從大陸來看,目前並沒有“武統”、“統一時間表”等納入十九大報告,所以台灣當局沒有理由沿循這一途徑來發動關涉台灣前途問題的“公投”。但未來有可能出現這類公投來對抗大陸的統一。

  其二,由“立法院”發動“公投”。該途徑是依據“公投法”第16條的規定,“立法院”對於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從法條規定看,成案並進入“公投”程序並不複雜。

  過去,國民黨是在立法院是少數黨,所以很多議題無法通過“立法院”成案,也就無法進入“公投”程序。現在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加上時代力量,再加上國民黨的不竭力阻攔,就很可能會通過。

  其三,由“公民連署”發動“公投”。按照原來“公投法”規定的門檻,幾乎不可能。但修正案將門檻大幅下調後,通過該途徑發動公投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目前大家所做的分析,也主要是針對這一途徑來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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