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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法學視角看台灣軍購的效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二)放大政治效果,以法律方式強化軍購權責。

  一方面,在政治效應上,特別預算被用來凝聚政治人物政治資本的炒作工具。預算的通過意味著“立法權”對於行政部門權力作為的同意,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認同意涵。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特別預算“法律化”可以使軍購預算產生法律上的拘束效力。“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就曾爭執過“已經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核四預算,行政部門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所以,對行政機關而言,預算的授權和法律的授權,意義不盡相同。預算雖經“立法院”依法定程序通過成為法定預算,但仍不能排除行政部門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進行自由裁量,彈性調整,但以法律案的方式通過“特別條例”則意味著負有相關職責的機關(兩條例項下特指“國防部”),對預算年度內特別條例內含的任務負有一定程度的實現義務,不得消極不履行或推諉懈怠。可以說,軍購預算與“立法”程序掛鈎的主要目的即在於此。

  (三)弱化軍購監督權,滋生行政權力濫用風險。

  1.預算年度長,弱化民主監督權。

  預算年度性原則還可促使“立法院”履行,通過每年進行的預算審核授權程序,評判兩岸民意趨向大勢,進行民主辯詰,審慎考慮軍事採購重大公共政策的延續性。但多年期長期預算常被民進黨異化為政治鬥爭的工具。由於民進黨在議案通過之時,在“立法院”擁有多數席位,故為了確保其台獨政策不因或勝或敗的選舉結果受到影響,民進黨議員們無不致力於推動通過跨數個年度的長期預算,確保其政策能在未來長時間內被後來者遵循。這不僅減少了公共政策辯論的機會,限縮了“立法院”的固有權力,而且還通過法定形式將其施政政策固定化,形成以長期預算綁架公共政策的情形。因此,從其“憲政”效應來看,解釋上絕不應當簡單將之視為純粹的技術性或會計上的問題,而應從權力分立原則角度評價其正當性。

  另外,特別預算在收支監督及會計審計監督上通常比一般年度總預算困難。此番特別預算所涉項目重大,又是多年期預算,等到進行決算之時,當初濫收濫支的公務員或政務長官很可能早就升調他就,徒增審計責任追究的困難。對重大預算違法行為主體除了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外,政治上的彈劾、罷免以及引咎辭職等“憲政”意義上的政治責任承擔也是必要的,但台灣地區規範中此類政治責任的追責機制是付之闕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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